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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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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1年03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向企业的63项收费项目的通知》(闽政〔1997〕文306号)精神,城市道路占用费仍属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物价总局和省政府明文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研究,决定从本文下发之日起恢复征收城市道路占用费,漳州市区的城市道路占用费由市建委统一征收,各县(市)的城市道路占用费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恢复征收城市道路占用费应按照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收取,并按规定及管理权限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征收的城市道路占用费应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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