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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5日 政策文号:漳政办〔2015〕6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提高我市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本着向基层医疗机构和重大疾病倾斜出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经市政府2015年第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决定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调整如下:一、下调参保人员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维持800元不变;二级医疗机构由500元下调为2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300元下调为0元。
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按200元递减直至为0元。二、调整基层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负担比例1.调整二级医疗机构目录内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具体调整为: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甲类项目全额报销,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在原有比例的基础上下调5%。2.调整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目录内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具体调整为: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甲类项目全额报销;乙类药品自付比例为5%的调整为0,自付比例为10%和15%的调整为5%,自付比例为20%和25%的调整为10%。三、开展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一级及以下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结算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发生普通门诊费用,每次按目录内50%给予报销,但最高不超过50元;年度内累计报销总额不超过500元。四、调整重大病种的住院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的治疗和器官移植的手术及术后抗排异的治疗费用,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不分医疗机构等级,目录内医疗费用统一按90%由统筹基金支付;超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限额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目录内再给予100%报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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