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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6日 政策文号:漳政办〔2015〕17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30日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2015年9月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261号)精神,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实际情况,现将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扩大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漳州市辖区内机关、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从2016年1月1日起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降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一)现已参保的自收自支、财政差额拨款或财政经费包干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及企业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0.9%降低到0.5%。(二)机关、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35%。 三、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机关、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其它生育保险待遇按规定享受。四、本通知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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