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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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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漳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减排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按照市场规则,推行计量收费,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基本建立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农业灌溉用水普遍实行总量控制,大力推进先进实用的农业节水技术;调整和优化种植结构,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完成具体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2020年前,条件较好的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及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较完善的灌区要先行进行改革,率先实现改革目标;2025年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二、基本任务漳州市是农业大市,目前农业水利设施薄弱,计量设施开展难度较大,这些又是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基础,应当逐步加大投入建设力度,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奠定基础。(一)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及供水计量设施。农田水利工程体系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基础,要加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快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促进农业水价改革。要建立投入激励机制,资金优先投入先行改革的地方,并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县级农田水利项目实施细则中要包含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内容,县级农田水利资金投入重点将向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乡镇、村倾斜,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供水计量设施是农田水利工程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农业供水计量收费的前提,要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水利等部门涉及农田水利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必须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灌溉工程,要按照推进农业水价改革的进程制定相应建设计划,抓紧配套完善。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要在水利工程管理分界点设置计量设施,实现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可根据管理需要确定计量单元,并设置相应计量设施。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二)加强用水总量控制和管理。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要以乡镇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确定农业用水总量,并把用水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用水计量主体单位,明确水权,实行用水总量控制。要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三)推广节水农业技术。要合理安排耕作和栽培制度,在沿海季节性缺水区域选育和推广优质耐旱高产品种,提高天然降水利用率。要根据各有特色,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大力推广深松整地、中耕除草、覆盖保墒、增施有机肥以及合理施用生物抗旱剂、土壤保水剂等技术,提高土壤吸纳和保持水分的能力。要大力宣传推广滴灌、喷灌、微灌等水肥一体化节水技术。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四)创新管理体制和机制。要积极探索建立骨干水利工程由专业组织管理、末级渠系通过明晰产权落实管护主体的水利工程管理体系。积极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规范组建和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推进末级渠系管理体制改革,明晰水利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明确管护责任。要建立农田水利工程长效管护机制,努力提高管理单位运行效率,有效降低供水成本。新建工程要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要求落实管护主体。漳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应以渠道大规模灌区作为试点尝试推行,总结经验,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开。目前龙海市是全国农业水价改革试验区,作为漳州市的亮点,要总结经验,选择管理单位健全的其他灌区推广,统计出进行农业水价改革需投入的人力物力,测算成本,提出切实可行的方式方法全面推广。积极探索终端用水管理方式,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进一步调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的积极性,以加强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三、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一)农业水价实行分级管理。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有条件的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协商定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定价。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农业局、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二)探索推行分类农业水价。结合当地实际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并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按照有关规定测算农业供水成本,加强成本鉴审,在成本鉴审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分类农业水价。按照分类,农作物排灌水价低于经济作物排灌水价,经济作物用水价格低于养殖业的用水价格,国家扶持的农业生产基地水价低于同类普通农业生产水价;农业生产类别用水低于非农业生产排灌用水价格。总体达到体现供水完全成本。农业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实行政府定价的,农业供水价格要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农业局、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三)逐步推行分档水价。要积极创造条件对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促进农业节水。可因地制宜探索推行两部制水价和丰枯季节水价。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农业局、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四、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一)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在建立完善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价形成机制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价格水平、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要建立节水奖励机制,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用水计量主体单位根据节水量给予奖励,以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市级对农业节水成效好的县(市、区)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二)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要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经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经费、上级补助的其他有关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捐助等资金,用于实施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责任单位:市水利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改革重点任务,积极推进落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细化落实责任,协调推进改革。改革期间,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将辖区内上半年、全年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年度实施计划有关重要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建议,于每年6月1日前、11月1日前报送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汇总后上报省物价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农业局、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二)落实主体责任。要加强与相关改革的衔接,统筹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物价部门负责在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供水计量设施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落实农业水价政策。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业水价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政策。水利部门负责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和供水计量设施、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创新管理体制和终端用水管理等水价改革基础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推广节水农业技术,指导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推进节水措施。责任单位:市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三)加强督促检查。要采取措施强化工作督导,要督促辖区乡镇政府积极开展工作,认真落实县(市、区)制定的实施细则和计划,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把推进改革落到实处。市直有关部门将不定期进行工作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导。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农业局、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四)做好舆论引导。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宣传农业水价改革和节约用水的重大意义,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营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农业局、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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