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7日
政策文号:漳政办〔2016〕144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的改革要求,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闽政〔2014〕2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的设定及管理遵循“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2.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经许可审批部门审批,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向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各开发区管委会、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级各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有关审批部门)可以结合本地经济社会管理实际或部门职责,对涉及危及公共安全、高污染行业、油烟噪音扰民、影响历史风貌和城市景观等事项,向市政府提出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作出禁止或限制规定的建议,但建议不得含有增设行政许可或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内容。4.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作出的禁止或限制规定,应当制作详细的清单(以下统称“负面清单”),载明以下内容:(1)禁止或限制从事的行业或项目;(2)禁止或限制的具体区域范围;(3)限定的条件;(4)禁止或限制的理由及依据;(5)监督管理部门。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由法律、法规、规章或其授权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许可审批部门规定的,由市级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制作负面清单;由市政府规定的,由提出建议的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有关审批部门制作负面清单。5.根据实际需要,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汇总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有关审批部门制作的负面清单,形成漳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草案。负面清单草案汇总每年不超过2次。6.漳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7.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有关审批部门应当就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的有关内容及要求向社会公众及行政相对人宣传并加以引导,市场主体应当遵守。8.申请人提交《办法》规定的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擅自增设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也不得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及功能用途作为市场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9.政府各部门要依据《办法》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对市场主体违反漳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规定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及前款规定外,由负面清单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管。10.政府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违法的,应当依法将其违法行为录入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供公众查阅。11.市政府已发布的涉及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实施意见及《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闽政〔2014〕25号)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和《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闽政〔2014〕25号)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