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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龙文区2018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4日 政策文号:闽政文〔2019〕179号 有效性:有效
漳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龙文区2018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漳政〔2019〕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核减1号地块0.0145公顷。核定将漳州市境内农用地23.4509公顷(其中耕地12.3208公顷)、未利用地4.22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龙文区碧湖街道碧湖社区水浇地0.1477公顷、旱地0.1211公顷、园地0.2859公顷、其他农用地1.680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592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12公顷、其他土地0.4496公顷,后坂社区水田4.4593公顷、水浇地0.1284公顷、园地3.0318公顷、其他农用地4.502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903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358公顷、其他土地3.594公顷,下洲社区水浇地7.4643公顷、其他农用地1.629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413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05公顷、其他土地0.182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7.633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二、漳州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三、漳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四、漳州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福建省人民政府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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