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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24线龙海角美大碑头至龙文朝阳漳滨段公路工程(龙文段)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2日 政策文号:闽政文〔2023〕223号 有效性:有效
漳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国道G324线龙海角美大碑头至龙文朝阳漳滨段公路工程(龙文段)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漳政〔2023〕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龙文区境内农用地24.5689公顷(其中耕地7.0761公顷)、未利用地0.162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龙文区景山街道漳滨社区水田3.4269公顷、水浇地0.5352公顷、旱地1.6371公顷、园地1.9112公顷、草地0.0079公顷、其他农用地0.888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092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2806公顷、水域0.1625公顷,郭坑镇口社村水田0.9844公顷、旱地0.4925公顷、园地1.9858公顷、林地12.2250公顷、其他农用地0.474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4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5.2216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国道G324线龙海角美大碑头至龙文朝阳漳滨段公路工程(龙文段)建设用地。二、漳州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三、漳州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四、漳州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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