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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启用漳州港口岸古雷港区古雷作业区南15#—19#泊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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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8日 政策文号:闽政文〔2022〕136号 有效性:有效
漳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口岸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署岸发﹝2017﹞276号)要求,省口岸办会同有关口岸查验主管单位,对漳州港口岸古雷港区开放范围内新建的古雷作业区南15#—19#泊位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了验收。经研究,同意启用漳州港口岸古雷港区古雷作业区南15#—19#泊位,现予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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