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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马跳水库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2日 政策文号:闽政文〔2021〕571号 有效性:有效
永春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永春马跳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请示》(永政文〔2021〕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永春县境内农用地46.8664公顷(其中耕地20.6343公顷)、未利用地11.837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永春县呈祥乡东溪村水田3.7962公顷、旱地0.3282公顷、园地0.6627公顷、林地9.2937公顷、其他农用地1.413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05公顷、未利用土地1.2948公顷,锦斗镇锦溪村水田12.2607公顷、旱地0.7703公顷、园地0.2389公顷、林地8.0167公顷、其他农用地3.839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1153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2896公顷、未利用土地0.7660公顷,卓湖村水田2.3985公顷、林地1.2917公顷、其他农用地0.7323公顷、未利用土地0.8890公顷,蓬壶镇军兜村水田1.0804公顷、林地0.4361公顷、其他农用地0.307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62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6086公顷、未利用土地0.743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2.6855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4.9018公顷、其他土地8.1447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5.7320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永春县马跳水库工程建设用地。二、永春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三、永春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四、永春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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