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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霞浦东冲半岛外海道路工程(池澳至东冲段)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4日 政策文号:闽政文〔2024〕6号 有效性:有效
霞浦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霞浦东冲半岛外海道路工程(池澳至东冲段)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霞政文〔2023〕2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霞浦县境内农用地47.8380公顷(其中耕地7.9195公顷)、未利用地3.081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霞浦县北壁乡池澳村水田0.3514公顷、林地2.7085公顷、草地0.0732公顷、其他农用地0.2136公顷、其他土地1.0435公顷,东冲村水田0.2845公顷、旱地0.6566公顷、园地0.0829公顷、林地6.4831公顷、草地0.0578公顷、其他农用地1.8398公顷、其他土地0.1512公顷,河山村旱地0.1171公顷、林地4.9928公顷、其他农用地0.0560公顷,上岐村水田0.9834公顷、旱地3.4559公顷、园地2.2770公顷、林地13.9598公顷、草地0.8462公顷、其他农用地3.3674公顷、其他土地1.8863公顷,下岐村水田0.0108公顷、旱地2.0598公顷、园地1.8844公顷、草地0.1743公顷、其他农用地0.9017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50.9190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霞浦东冲半岛外海道路工程(池澳至东冲段)建设用地。二、霞浦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三、霞浦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四、霞浦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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