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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寿宁新城大道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09日 政策文号:闽政文〔2023〕413号 有效性:有效
寿宁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寿宁新城大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寿政综〔2023〕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寿宁县境内农用地35.8037公顷(其中耕地8.669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寿宁县鳌阳镇安宁村水田0.8262公顷、园地0.5653公顷、林地0.8416公顷、其他农用地0.2726公顷,南阳镇坝头村水田0.2120公顷、园地0.5778公顷、林地0.3653公顷、其他农用地0.1247公顷,赤陵洋村水田1.1345公顷、园地0.1767公顷、其他农用地0.3015公顷,花岭村水田0.8362公顷、园地1.2773公顷、林地2.2203公顷、其他农用地0.2485公顷,溪南村水田0.4538公顷、园地0.8123公顷、林地1.4546公顷、其他农用地0.1229公顷,下房村水田4.6002公顷、旱地0.0055公顷、园地5.0015公顷、林地10.1139公顷、草地0.0590公顷、其他农用地1.5308公顷,秀洋村水田0.5250公顷、旱地0.0758公顷、园地0.3753公顷、林地0.4702公顷、草地0.0882公顷、其他农用地0.1342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5.8037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寿宁新城大道工程建设用地。二、寿宁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三、寿宁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四、寿宁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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