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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1日 政策文号:闽政文〔2019〕243号 有效性:有效
石狮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石狮市应急水源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狮政用地〔2019〕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核减项目用地1.0502公顷。核定将石狮市境内农用地28.753公顷(其中耕地19.1155公顷)、未利用地0.478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石狮市蚶江镇莲塘村水田0.075公顷、水浇地10.1111公顷、旱地0.2363公顷、园地0.321公顷、林地0.3437公顷、其他农用地2.164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237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473公顷,鸿山镇郭厝村水浇地4.5541公顷、园地1.4113公顷、林地1.8083公顷、其他农用地1.299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63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222公顷,湖厝村水浇地0.5317公顷、林地0.5873公顷、其他农用地0.141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67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277公顷,莲厝村水浇地2.3291公顷、园地0.5038公顷、林地0.0002公顷、其他农用地0.437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92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98公顷、未利用土地0.4115公顷,锦尚镇奈厝前村水浇地1.2782公顷、园地0.148公顷、林地0.1617公顷、其他农用地0.30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043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779公顷、未利用土地0.066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1.3518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石狮市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用地。二、石狮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三、石狮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四、石狮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福建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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