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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厦门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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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1日 政策文号:闽政文〔2023〕37号 有效性:有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申请将厦门海洋高新产业园设立成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厦府〔2021〕1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在厦门市设立省级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定名为“厦门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厦门海洋高新区”)。厦门海洋高新区核定规划总面积1027.74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港湾公园,南至海域,西至翔安大道,北至肖厝南路。厦门海洋高新区设立后,厦门翔安工业园区退出省级开发区管理序列。二、建设厦门海洋高新区,要充分发挥沿海区位优势,强化统筹规划布局,高效配置海洋创新资源,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具有示范引领的创新高地。要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加快培育和引进一批高水平创新人才和团队,打造具有吸引力的人才高地。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建设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打造具有优势特色的产业高地。三、厦门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加快推进园区建设各项工作落地落实。省直相关部门要强化海洋经济领域政策指导,结合各自职能,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助力园区打响海洋产业品牌。福建省人民政府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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