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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荔城区2019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9日 政策文号:闽政文〔2019〕145号 有效性:有效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荔城区2019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莆政土〔2019〕1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莆田市荔城区境内农用地22.9354公顷(其中耕地14.1609公顷)、未利用地0.507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埔村水田0.4759公顷、旱地0.0017公顷、园地0.0186公顷、其他农用地0.0642公顷、未利用土地0.0821公顷,林峰村水田4.805公顷、水浇地0.1814公顷、旱地0.0752公顷、园地2.3989公顷、其他农用地1.712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3145公顷、未利用土地0.4255公顷,渭阳村水田8.3254公顷、旱地0.2963公顷、园地2.9088公顷、其他农用地1.671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05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5.862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二、莆田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三、莆田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四、莆田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福建省人民政府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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