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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县永丰水库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2日 政策文号:闽政文〔2022〕178号 有效性:有效
连城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连城县永丰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连政综〔2022〕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核减项目用地5.2146公顷。核定将连城县境内农用地60.9563公顷、未利用地3.803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连城县莒溪镇莒市村林地59.6546公顷、其他农用地0.6218公顷,詹坑村林地0.5557公顷、其他农用地0.1242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0.9563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3.8037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4.7600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连城县永丰水库工程建设用地。二、连城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三、连城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四、连城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202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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