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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启用我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建码头泊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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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11日 政策文号:闽政文〔2022〕94号 有效性:有效
福州、厦门、漳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口岸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署岸发﹝2017﹞276号)要求,省口岸办会同有关口岸查验主管单位,对我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改建码头对外开放进行了验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启用福州港口岸闽江口内港区华润建材码头、厦门港口岸嵩屿港区海通码头4#、5#、6#泊位和漳州港口岸后石港区3号泊位,现予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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