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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石油福建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4日 政策文号:闽政文〔2024〕90号 有效性:有效
福清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中国石油福建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项目用地的请示》(融政综〔2023〕27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核减项目用地0.0272公顷。核定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39.4903公顷(其中耕地9.2772公顷)、未利用地4.302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福清市宏路街道金印村林地0.204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95公顷,东瀚镇北盛村林地0.1531公顷,东瀚村林地0.0392公顷,莲峰村旱地9.2112公顷、园地3.8405公顷、林地18.2449公顷、草地2.6378公顷、其他农用地2.545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656公顷、其他土地4.3027公顷,港头镇沁塘村旱地0.0660公顷、草地0.707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8公顷,江阴镇庄前村园地0.2141公顷、林地0.4506公顷,镜洋镇下施村园地0.0504公顷、林地0.0202公顷、草地0.1141公顷、其他农用地0.6017公顷,玉埔村林地0.0364公顷,三山镇瑟江村林地0.155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3公顷,渔溪镇双墩村林地0.1743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3.9586公顷,由福清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中国石油福建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工程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二、福清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三、福清市人民政府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四、福清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规范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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