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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东华水库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2日 政策文号:闽政文〔2019〕114号 有效性:有效
福清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福清市东华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融政综〔2019〕1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64.2639公顷(其中耕地19.5095公顷)、未利用地0.574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清市港头镇西芦村水田2.2926公顷、其他农用地1.2733公顷,义庄村水田1.5196公顷、旱地4.6121公顷、其他农用地0.40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3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0.6426公顷;使用国有水田9.83公顷、旱地1.2552公顷、林地0.0723公顷、其他农用地42.999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4329公顷、未利用土地0.574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7.8076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福清市东华水库建设用地。二、福清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三、福清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四、福清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福建省人民政府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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