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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安市溪尾水库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05日 政策文号:闽政文〔2023〕206号 有效性:有效
福安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溪尾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安政文〔2023〕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福安市境内农用地11.9047公顷(其中耕地1.4032公顷)、未利用地0.770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安市赛岐镇泰康村水田0.0125公顷、林地4.736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5公顷,松罗乡茶洋村水田0.1261公顷、园地0.0298公顷、林地30.9980公顷、其他农用地0.0431公顷,古厝村水田0.3188公顷、旱地0.0842公顷、园地1.9667公顷、林地2.4049公顷、其他农用地0.2349公顷,溪尾镇石合村水田0.8026公顷、林地1.8100公顷、其他农用地0.2034公顷,坂中村水田0.6089公顷、旱地0.6795公顷、园地0.3373公顷、林地14.57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819公顷,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60.0560公顷;使用国有水田0.0198公顷、园地0.015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8公顷、水域10.7490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70.8451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福安市溪尾水库工程建设用地。二、福安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三、福安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四、福安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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