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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安溪县340县道剑斗新镇区路段迁移复建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9日 政策文号:闽政文〔2019〕161号 有效性:有效
安溪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安溪县340县道剑斗新镇区路段迁移复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安政地〔2019〕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安溪县境内农用地28.0679公顷(其中耕地6.9343公顷)、未利用地4.436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安溪县感德镇岐阳村园地0.8415公顷、林地0.1613公顷、其他土地0.0438公顷、未利用土地0.846公顷,剑斗镇东阳村水田0.212公顷、园地5.9854公顷、林地0.703公顷、其他农用地0.1117公顷、未利用土地0.6144公顷,剑斗村水田4.0266公顷、园地7.0255公顷、林地1.6933公顷、其他农用地1.129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34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51公顷、其他土地0.0116公顷、未利用土地2.8784公顷,双洋村水田2.6957公顷、园地0.9867公顷、林地1.314公顷、其他农用地1.181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513公顷、其他土地0.0251公顷、未利用土地0.0129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4.5113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3116公顷、其他土地0.004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4.8274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安溪县340县道剑斗新镇区路段迁移复建工程建设用地。二、安溪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三、安溪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四、安溪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福建省人民政府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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