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说明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16年3月29日在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黄雄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南平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作如下说明。一、制定《立法条例》的必要性和背景近年来,南平市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但在改革发展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制约因素和困难,一些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的管理工作亟需规范和改进。一是城乡建设与管理亟待规范。当前,城乡建设与管理面临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武夷新区加快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后,我市加快推进武夷新区和延平新城建设,与之对应的城乡建设与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实现地方立法,有利于依法规范城乡建设与管理。二是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重大。生态资源是南平市最具竞争力的优势,我市正在加快打造全国绿色发展示范区,而且地处闽江上游,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更加重大。通过地方立法规范,将进一步促进我市绿色发展战略的全面落实。三是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任务繁重。南平市是全省著名的革命老区,所辖十个县(市、区)全部都是革命老区县和原中央苏区县,革命历史遗迹众多;历史文化积淀深厚,拥有朱熹理学文化、武夷山双“世遗”、大红袍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建阳建窑等一大批历史文化经典,历史和文化保护的任务十分艰巨,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保障。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立法条例》作为规范地方立法行为的程序性法规,正是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实现高效率、高质量立法的前提和法律保障。制定《立法条例》,实现我市立法工作有法可依,对规范我市地方立法工作,保证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二、《立法条例》制定的基本情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和全国人大新修改的《立法法》,明确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南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立即组织部署开展地方立法的前期准备和筹备工作。一方面积极向市委建议成立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争取机构和人员编制;另一方面及时开展立法需求调研,广泛收集各界对地方立法的建议意见;同时成立了由常委会副主任黄雄任组长的立法条例起草小组,着手开展立法条例的起草工作。2015年7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漳州等七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我们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南平市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南平市民主法制领域改革实施方案》,加快了我市《立法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为提高起草质量,常委会分三批派出6位立法骨干,参加全国人大在深圳和北京举办的地方立法工作培训学习。起草小组在参考福州、厦门、深圳、珠海、贵阳、太原等市立法条例的基础上,参照正在修改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就条例的适用范围、立法权限、体例结构及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等进行深入具体的研究,多次召开各方面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两次将立法条例征求意见稿印发市委、市政府、市政协、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党校法学专家以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两次专程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修改意见,形成《立法条例(草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二十七次会议对《立法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于2016年1月24日表决通过了该《立法条例》。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我市《立法条例》共十章六十五条,对地方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立法权限范围,制定程序和适用规则等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现对条例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立法原则地方立法应当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体现地方特色,因此,我市《立法条例》规定地方立法的总原则是:坚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在严格遵循宪法和《立法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意见,按照南平市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南平市民主法制领域改革实施方案》开展我市地方立法的各项工作。(二)关于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是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工作重要原则,我市《立法条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和落实这一原则:一是规范立法计划和立法规划的编制。条例从征求立法建议、立项审查、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督促计划落实以及与政府立法相衔接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第九条至第十一条)。二是把握好法规起草环节。不仅规定了法规起草的方式,而且规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第十二条)。三是严格审议环节。条例分别就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审议法规案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针对地方立法大都由常委会承担的实际情况,特别对常委会的审议程序作了细致规定,明确了各次审议的形式、重点内容、对专业性问题和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问题的论证、听证、征求意见等程序(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四是确定法规实施的监督。规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相关法规开展执法检查,了解法规的执行情况,提出完善法规的意见(条例第六十二条)。五是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体作用。条例规定地方立法在立法调研、编制规划和计划、审议法规案、举办论证听证等环节,要重视征求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同时强化法制委员会对法规的统一审议,奠定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地位(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三)关于贯彻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我们在条例中从几个方面作了贯彻落实:首先,拓宽社会各界参与立法的途径。在立法规划计划编制、法规草案起草、法规案审议表决等环节,设立了调研、论证、听证、征求意见等相关制度,动员和鼓励人大代表及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使地方立法更贴近民意、服务民生。(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其次,增强审议和表决的科学性。规定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三审制,同时也可根据审议情况适用两次或者一次审议,对三审后仍有重大问题的,规定了暂不付表决的情形。条例还针对审议中的特殊情况,规定了单独表决、合并表决等相关程序,有利于提高审议的质量和效率(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再次,建立法规评估制度。通过对法规通过前及立法后评估,审查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研究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确保法规的针对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四)关于适用范围及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我市立法条例除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外,为维护法制的统一,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规章与法规、规章与规章之间互相冲突的问题,在第九章对市政府规章报请备案和审查的工作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为保证规章备案审查的工作落实和严肃性,还规定市人民政府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六十日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书面向法制委员会反馈(第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以上草案和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