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批而未供与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机制,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实现高质量发展,切实做好批而未供与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对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促,成立由自然资源、住建、工信、生态环境、财政、商务、国资、法院和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组成的专项清理处置工作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密切部门协作,将处置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单位,做到处置工作“领导到位、队伍到位、分工到位、责任到位”,有序推进处置工作的开展,确保每年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的处置率分别达到15%以上。二、对批而未供土地的处置各地要依托自然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部监管系统),依据批而未供项目清单建立台账,逐个批次、逐个项目进行核实,全面了解和掌握批而未供土地的基本情况,深入分析批而未供原因,按“一地一策”的原则,制定行之有效的盘活利用方案,分门别类进行处置。具体处置方式如下:(一)清理失效批文。全面对已经合法批准的用地进行清查,清理无效用地批准文件。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未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的,可认定为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有关批准文件整体自动失效。(二)撤回批文。对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土地利用现状未发生变化),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整体撤回用地批准文件。(三)合理调整安排项目。因城乡规划或政策调整等政府原因,导致原项目无法供地的,在不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途前提下,及时调整安排其他项目,依法依规供地;属意向用地企业终止投资等企业原因造成土地批而未供的,应通过二次招商的方式,加快招商进度,及时将土地调整给其他急需用地的建设项目使用。(四)加快办理供地手续。未及时办理供地手续的,分别采取措施:针对以划拨方式供应的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等项目,要督促用地单位限期办理供地手续、限期开工建设,逾期的可取消项目用地;针对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经营性房地产等项目,竞得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违约,取消其竞得资格,按有关规定没收保相应的保证金,收回土地使用权。(五)补办供地手续。对城市道路、绿化、广场、公园等基础设施,实际已供、已建,但未办理有关供地手续的,各部门应简化手续,开通绿色通道,以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业主,抓紧办理供地手续;对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报批手续但已征地的,分门别类抓紧处置,在今后的项目推进过程中,规范征地程序,依法依规实施征地。(六)加快城市配套建设。因政府实施“三通一平”等前期开发和周边配套建设短期内无法供地的,要切实督促有关实施单位加快建设进度,具备条件的及时供地。(七)补录数据。对项目实际已供地(含使用集体土地的供应项目),但未录入“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报备案,造成部监管系统认定为批而未供土地的,各地要全面梳理,及时补录相应供地信息,上报自然资源部备案。三、对闲置土地的处置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依据闲置土地认定标准,规范履行调查、认定、告知、听证、做出处理决定等程序,依法依规处置闲置土地。针对已认定的闲置土地,分类施策,根据土地管理职能,由相应的自然资源部门逐宗拟定处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一)属政府原因或因第三方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分清责任,制定具体的处置方案,采取积极措施消除闲置原因,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充分协商,采取以下方式之一处置:1.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2.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3.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但因政府依法修改规划造成土地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意愿在当地继续投资开发的,可协商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二)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处置到位: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有关规定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征缴土地闲置费,并督促其及时动工建设;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3.属司法查封,且确因查封而无法处置的闲置土地,及时做好统计,建立闲置土地司法查封清单,待司法查封期满后,进入闲置土地处置程序;4.闲置工业用地处置完成后,用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依照《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国土资厅发〔2016〕38号)和《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及相关产业用地政策,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供地;依据规划改变用途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闲置土地的处置情况应及时通过“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动态巡查模块录入上报,再同步到部监管系统更新项目信息。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一)强化规划计划管控。以融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构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为抓手,积极推进“多规合一”,强化规划引领和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综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有序引导项目进区入园、统筹建设,积极引导项目优先使用批而未供和存量土地,实行用地计划的差别化管理,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合理控制项目用地规模,科学布局项目用地,以进一步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二)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实行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挂钩机制,全面落实“增存挂钩”工作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在分解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要把批而未供土地与闲置土地数量作为安排新增建设用地的重要测算指标,逐年减少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多和处置不力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五、工作要求(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批而未供与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将处置工作嵌入日常工作链条,压实责任,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召开专题协调会解决,不得懈怠失职。(二)完善共同服务机制。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主动服务、靠前服务,做好从招商引资、项目准入、规划控制、环境保护、土地供应、施工建设等各个环节的“一站式”服务工作,倒排时间节点,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办事进度,提高行政效率,共同促进项目快速落地。(三)实施“清单式”管理。各地要依托系统及时建立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项目台账,根据处置工作进度情况,实行地块销号制度,处置一宗、销号一宗、归档一宗,建立已处置盘活的批而未供与闲置土地项目清单库。(四)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进一步健全批后跟踪监管制度,结合信息监管平台和日常巡查,实施常态化的监管,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防止圈地现象发生。各地可探索开展对“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标”的低效用地处置工作,以促进土地二次开发利用,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提高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益。以上通知请认真抓好落实。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8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