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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福建省定价目录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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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以下简称“2017版定价目录”),明确授权设区市本级定价权27项、县(市)政府定价权20项、区政府定价权7项。为确保各项价格政策执行到位和平稳过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梳理。各级承担具体制定价格工作的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住建部门,以下简称定价部门)要认真对照2017版定价目录的定价项目、范围、内容,全面梳理本部门制定的定价批费文件,对不符合2017版定价目录的及时清理、修订,清理、修订结果于2月10日前向社会发布。二、做好移交和承接。各级定价部门要做好省、市、县(市、区)三级,特别是市对延平区、建阳区定价权限的移交和承接工作,及时研究制定2018年政府制定价格规划,确保价格管理权限放得下、接得住。对未列入2017版定价目录及省上未授予定价权限的,不得以任何理由越权定价。三、规范政府定价。各级定价部门要严格遵守《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价格,建立“一价一卷宗”制度,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四、加强监测监管。对取消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项目,各级定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及时掌握价格运行变化,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要实施价格行为提醒告诫,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价格收费专项整治,并依托12358价格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受理、查处各类价格投诉举报,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附件:定价目录新旧版对照表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市委办公室、市委各部门,南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南平市委员会。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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