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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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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6日 政策文号:南政综〔2017〕540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根据《省审改办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文化厅省卫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人防办转发国务院审改办等11个部门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闽审改办〔2017〕5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相应取消市级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各事项实施机构要及时更新办事指南,认真落实取消有关事项的要求,同时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附件:南平市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12项)南平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市委办公室、市委各部门,南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南平市委员会。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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