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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8日 政策文号:南政办〔2017〕103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市国资委、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15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我市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有效改善民生服务群众。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动我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提出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2017年开始我市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企业或机构进行市场化管理,到2018年年底基本完成分离移交工作。总体时间安排:2017年,全面开展工作,签订框架协议,实施剥离改造;2018年,完成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2019年起,各国有企业不再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费用。二、工作要求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至3)正常运行。根据企业情况分类推进我市各级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一是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由市国资委负责指导企业制定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是面上市属国有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企业制定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是县(市、区)属国有企业,由当地政府负责指导推进,企业拟定方案,经当地政府批准后负责实施;四是我市境内的央企、省企,由企业按中央和省上部署,主动联系接收单位,商洽相关移交工作方案。三、移交范围及接收单位的确定移交范围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未分离移交的我市国有企业及我市境内的央企、省企。接收单位的确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供水业务移交至当地供水公司,供电业务移交至当地供电公司,供热(供气)业务由当地燃气公司接收,物业管理原则上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指定的街道(乡镇)、社区接收,也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可在当地房管部门指导下,由业主大会通过市场化手段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四、主要任务(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市直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及我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实际,于7月30日前制定本县(市、区)、本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要相应成立“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专项小组。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责任人,协调推进本县(市、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市属企业由各出资人代表制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二)签订移交协议。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市属企业11月30日前完成框架协议签订;央企、省企按照中央及省上相关规定签订框架协议;各县(市、区)属企业由县(市、区)政府按要求自行确定协议签订时间。(三)规范审核程序。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并报主管部门、财政、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四)严格移交程序。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五)明确财务规则。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五、保障措施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用等。市属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市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助50%,移交企业承担50%,移交企业无法承担的,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县(市、区)属国有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当地政府自行明确解决办法。驻我市央企、省企分离移交费用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移交改造费用由移交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先行支付,待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定结算价后,移交单位所属主管部门向财政申请拨付结算价的50%,但维修改造标准和改造费用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根据接收单位提供的工程进度由移交单位所属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申请移交改造费用资金拨付。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产生较大影响的,国资监管部门在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时可予以适当考虑。六、组织机构及任务分工我市成立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领导小组,负责“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总体协调,就分离移交工作对各部门、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具体工作分工如下:市国资委:负责专项小组日常工作,统筹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相关工作,协调推进驻南平央企、省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负责推进所出资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财政承担的分离移交资金筹集工作及根据相关资料或凭证拨付资金。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制定物业管理相关设施维修改造标准,指导测算维修改造费用,指导协调接收单位实施接收,负责审批维修改造工程涉及的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方面手续办理。经信委、林业局等部门:负责推进下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城乡规划局、信访局、安监局、消防支队、公用事业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等单位:按照单位职责,配合开展“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相关工作,审批部门要设立“绿色通道”,依法高效办理“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程项目审批手续。七、组织领导(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领导小组协调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工作,对移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请市政府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市直主管部门、各企业应高度重视,加强分离移交工作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分离移交工作稳妥有序推进。(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要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落实接收单位,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上报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领导小组。(三)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级企业是“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企业负责按要求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本企业及下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负责相关统计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和统一上报工作,移交企业要承担责任,积极与“三供一业”接收单位沟通衔接,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确保分离移交工作顺利进行。接收单位应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组织好人手,积极参与分离移交工作。各县(市、区)要主动对接服务央企、省企及市属企业,协调解决本地区涉及央企、省企及市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四)稳步推进,平稳过渡。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企业要做好维稳工作。在移交过程中,相关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承担维护稳定的主体责任,要向企业职工宣传、解释相关政策,做实做细职工思想工作。移交后,接收单位要完善管理工作,保证各项职能正常运转,确保平稳过渡。附件:1.南平市国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供水设施改造标准及收费指导意见2.南平市国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供电设施改造标准及费用指导意见3.南平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物业设施维修改造标准及费用指导意见附件1南平市国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供水设施改造标准及收费指导意见为推进驻南平央企、省市属国企职工生活小区供水设施移交南平市供水企业工作,根据国家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政策支持1、《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56号)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6号)二、指导原则执行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原则,先改造后移交给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由供水企业“统建统管”完成供水设施分离改造,实现“一户一表”(与南平各县市现行户改技术标准、管理要求一致),保证分离移交后的设施设备符合标准、正常运行。三、测算依据㈠设计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GB50015-20033、《给水排水设计手册》4、《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沉井结构设计规程》CECS137:2002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6、《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8、《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㈡施工1、《建筑供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3、《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4、《南平市二次供水标准化泵房建设技术规程》5、《南平市居住建筑生活给水工程技术规程》㈢计价1、《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2、《福建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2版)3、《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4、《福建省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㈣维护和管理1、《城镇给水水量计量仪表的配备和管理通则》CJ/T3019-932、《城镇供水企业安全运行管理标准》DBJ/T13-125-2010四、供水分离移交改造要求供水分离移交改造主要包含供水管网、计量水表、二次供水设施(泵房及水池等)的改造及新建,以计量水表为供水企业和业主的产权分界点,水表后供水管道的安装及管理由业主自行负责。改造按相关标准和政策及供水行业有关规定执行,并满足以下条件:1、市政供水管道至用户水表端范围内,供水设施材质应达到供水企业标准,达不到相关材质要求的、严重腐蚀或超过折旧期的老旧供水设施,应进行改造,实现“一户一表”。具备条件的,可实现智能远传抄表功能。2、二次供水设施(泵房及水池等)符合《南平市二次供水标准化泵房建设技术规程》要求。3、供水分离移交中消防管道应独立设置,并达到消防设计规范标准要求,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小区内部消防系统的管理维护。4、完成原转供水安全隐患等遗留问题治理,水费历史往来账目清楚并结清全部欠费。5、移交供水设施资产关系清晰,无产权纠纷,改造后无偿划转移交水务公司。五、分离移交改造费用1、改造费用供水设施改造费用包括供水设施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维修维护及拆除费用、新设备设施购置费用、施工安装费用、监理费用、审计费用等。改造费用最终以工程竣工后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定的金额为准,由申请改造的业主单位承担。2、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费用二次供水设施费用包括二次加压供水设备维护费及设备运行电费等,该费用由业主承担。如需委托供水企业管理,移交费用可按各县市供水企业标准进行协商。附件2南平市国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供电设施改造标准及费用指导意见为推进驻延央企、省市属国企职工生活小区供电设施移交南平市供电企业工作,根据国家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指导原则国有企业供电设施分离移交工作坚持技术合理、运行可靠,确保改造后职工用能质量可靠、使用安全;工程设备选型应统一技术规范,选用质量可靠、免维护或少维护、节能环保,满足设计容量及用电发展需求的设备。工程建设实行“电力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目录”(简称“目录”)制度。目录由省级电网企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年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所有项目均应当在“目录”范围内选择采购电力设备和主要材料,并满足设计要求。二、测算依据(一)消耗量定额:定额套用《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福建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2)、《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福建省建筑类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及现行补充或调整文件(截止2016年5月1日);其中暂列金额:无,工程排污费:不计。(二)费用定额:《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及现行补充或调整文件(截止2016年5月1日);其中,暂列金额:无;工程排污费:不计。(三)人材机价格:1.人工单价: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闽建筑函〔2013〕92号文)的人预算单价;2.《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工程模板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闽建筑函〔2014〕156号)的人工预算单价;3.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按照《2017年第一季度福建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执行建机一体化单价;4.材料价格:参考南平2017年5月份材料价格、定额基期价格、市场询价。(四)监理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计取。(五)设计费根据:①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12〕10号文”的规定;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计取。(六)《福建电网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七)《福建电网10kV及以下配电网现场规范化建设标准》(八)GB_50289-2016《城市工程管线规划规范》(九)DB35/T1036-2016《10k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三、供电分离移交改造要求供电分离移交改造主要包括:从电网电源点起,至用户电能计量装置处止的所有配电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具体包括配电线路、环网单元、配电变压器、电缆通道、开闭所、配电室等设施的改造和新建。(一)分离改造后的居民住宅,户均容量原则配置4-8千瓦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照实际负荷设计,用电全部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具备远程集抄功能。(二)具有一级或二级负荷的居民住宅小区、高层建筑的10千伏配电网,按照双电源建设方式接线,在外线满足双电源进线的情况下,公共设施(电梯、水泵、消防、安保等)采用双电源供电。住宅小区中的一、二级负荷,除正常供电电源之外还应配备发电机等应急电源,并和小区的正常供电电源有可靠地连锁,应急电源由客户建设管理。(三)住宅小区内的开关站、配电室、环网箱(室)等10kV公共网络干线节点设备应设置在地面一层及一层以上便于线路进出的地方,必须高于防涝用地高层,并结合配网规划及用户管线规划安排。属于内涝高风险地带的供配电设施,设备基础应考虑抬高措施,原则上要求设备基础面高于防涝用地高程,同时采取可靠排水措施防止积水淹没供配电设施。居民住宅室外地面标高低于城市防涝用地高程或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备用发电机用房、消控中心应设置在地面一层及一层以上,并高于当地防涝用地高程。(四)住宅小区内的供配电设施选址和设计应满足噪音等环保方面要求,配电站房建设在主体建筑内时不应设置在居民住宅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应与居民住宅相隔一层高,变压器室内应有有效降噪消声措施,并经过环保验收达标方可正式投运。(五)分离改造后的供配电设施,应满足福建省地方标准(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DB35/T1036-2016)。附件3南平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物业设施维修改造标准及费用指导意见    为推进驻南平各级国企职工生活小区物业设施移交工作,根据国家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原则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物业移交前应进行整治,整治标准符合《南平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实施方案》总体要求,确保住宅小区配套完善、设施设备齐全、环境整洁,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营造舒适、优美、宜居的居住环境。     二、测算依据1、住建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南平市建设局关于公布住宅小区、大厦业主首交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的通知》3、《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05)4、《福建省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201-2005)5、《福建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301~313-2012)6、《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401~407-2005)7、《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501-2005)8、《福建省市政维护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601-2007)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三、物业分离移交改造要求(一)房屋维修标准:SBS防水层维修86元/㎡,女儿墙维修每延长米50元;平屋面屋檐维修每延长米500元;瓦屋面维修150元/㎡(屋面隔热层翻修72元/㎡;“911”防水涂料维修65元/㎡;屋面“二合一”拒水保温隔热层维修179元/㎡);外墙渗漏防水维修80元/㎡;水落管维修每延长米60元。(二)疏通或改造地下排水管网:更换破损窨井盖,清理、整修排水管网、化粪池,实现排水畅通。建筑面积指标30-70元/㎡。(三)整修路面:对小区破损道路进行整治翻修,做到道路畅通、路面平整无坑洼。建筑面积指标10-30元/㎡。(四)改造公共照明设施:建筑面积指标3-6元/㎡。(五)完善环卫设施:合理设置垃圾箱,固定垃圾箱放置地点。日常保洁管理做到小区环境无显露垃圾、垃圾箱外表清洁,垃圾日产日清,无垃圾散落,地面无污渍。建筑面积指标0.5-1.0元/㎡。(六)规范车辆停放秩序:要基本实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区停放,合理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地,划设机动车停放位置。有条件的小区,可以改建、补建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指标0.5-2.0元/㎡。 (七)修建小区围墙、大门:根据小区现有条件和居民意愿,对相邻的零星住宅楼宇进行整合归并,实现小区围合管理。砖墙维修每延长米300元;新建围墙应为通透式,围墙栏栅高度应不低于1.8米。建筑面积指标20-30元/㎡。(八)完善小区安防监控设施:结合小区实际,在大门出入口及重要节点设置安防监控设施,并配置监控机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值班记录。建筑面积指标10-20元/㎡。(九)合理配置小区绿化:因地制宜,对裸露绿化地进行绿化补种,花草布局合理,有效加强管养,提升绿化水平。建筑面积指标1.5-3.0元/㎡。(十)完善邮政信报箱和公告栏:修缮、配建书信、报刊杂志投递设施和公告宣传栏。邮政信报箱由市邮政局按照邮政部门现行规范,根据小区实际情况设计、安装智能信报箱。建筑面积指标2.0-5.0元/㎡。(十一)防涝设施改造:低洼地带的小区应当提升改造防涝设施,地下室出入口合理设置挡水板。出入口成本指标200-600元/m。(十二)外墙脚手架按立面投影面积28-35元/㎡。(十三)消防器材:灭火器每个100元,室内消火栓每个60-80元,成套消火栓普通单栓每套320-450元,联体消防柜每套450-500元;消防破拆工具每套210元;联体消防柜维护300元/套/月。四、物业管理和社区用房(一)物业管理用房按照移交房产建筑计算,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总建筑面积4‰,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2‰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二)移交职工家属区配套设施设备,包括为物业管理及其人员提供服务保障的房产、公共用房和场所。(三)社区用房按照移交房产建筑面积2‰,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五、其他费用(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首次交存维修资金的标准分为两类:1、多层无电梯住宅按建筑面积毎平方米45元交存。2、高层及带电梯住宅按建筑面积毎平方米60元交存。3、非住宅参照以上标准执行。(二)小区公厕改造标准:公厕改造标准根据《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05)标准实施。(三)小区护坡档墙修复标准:小区内护坡挡墙改造标准根据《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05)标准实施。(四)物业管理过渡期补贴费用。自物业分离移交协议签订之日起,确定3年过渡期,物业实施市场化管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物业服务企业。各级国企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过渡期补贴费用,具体物业服务标准和金额由交接双方协商确定。(五)物业管理分离移交中涉及的违章建筑拆除后再移交。抄送:市委办公室、市委各部门,南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南平市委员会。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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