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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2016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2日 政策文号:南政综〔2017〕49号 有效性:有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6〕971号文批准我市2016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南平市2016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本批次用地总面积13.2607公顷,拟征收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芹口村集体水田10.2851公顷、园地0.1493公顷、林地2.5503公顷、其他农用地0.27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3.2607公顷。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乡镇村地类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元/公顷)青苗补偿费(元/公顷)合计(元/公顷)将口镇芹口村水田54562521825567450园地261900130950392850林地13095032580163530其它农用地130950非田坎:0田坎:21825非田坎:130950田坎:152775    四、涉及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的,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政综〔2008〕2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被征土地所属街道的国土资源所办理征收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发布15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过期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七、本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在拟征用的土地上抢栽抢种或抢建建筑物、构筑物,违者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责任。特此公告。南平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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