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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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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有效落实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提高土地集约利用和综合收益水平,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土地供应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健全土地供应决策机制(一)加强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的要求,根据本辖区人口规模、城市化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结合已供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科学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特别是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要规模适度、有序释放,防止出现土地闲置和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二)完善土地供应议事协调机构。各县(市、区)必须成立土地管理委员会,作为土地供应议事协调机构,土地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住建、环保、林业、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组成。土地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土地管理的重大决策、措施和机制改革事项,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确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研究确定土地出让方案,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等,做到集体研究、民主决策,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管理职责。(三)建立用地联席会议制度和地价会议制度建立用地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应就土地利用重大问题通过用地联席会议方式予以研究,具体研究内容为:土地利用有关政策制订、各类用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及调整方案、确定各类项目用地供地方案、建设项目用途及规划指标变更处理意见等。建立地价会议制度。各县(市、区)土地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可召集相关部门就地价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意见。地价会议研究内容为:审议基准地价修订与更新成果、审议决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起始价、保证金额度、加价幅度等。招标标底或拍卖挂牌保留价的设定。各县(市、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出让起始价及申请人的报名情况,决定是否设定招标标底或拍卖挂牌保留价,具体设定由土地管理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国土局长共同研究确定,在公开出让活动结束之前严格保密。二、严格土地供应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政策,政府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面向经济适用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划拨用地目录》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可实行划拨方式供应。除上述项目用地外,其他项目用地原则上均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属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指商品住宅用地及捆绑商品住宅用地在内的其他经营性用地),除两种情形可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外,其余一律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1)已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但流标或流拍的;(2)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采取“毛地”出让的。三、建立供地方案分级审查制度(一)建立供地方案国土局内部初审制度。供地方案在提交土地管理委员会研究之前,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组织有关业务科室进行充分讨论与审查。各县市上报市国土局的房地产用地挂牌出让方案应附具内部评审会议的说明及结论等相关材料。(二)挂牌出让与“毛地”出让须报上一级。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确需采取挂牌方式出让的,其土地出让公告方案及相关出让文件应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应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毛地”出让仅限于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凡挂牌出让与“毛地”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在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前,应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土地出让公告方案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其中:县(市、区)的土地出让公告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南平市本级(含武夷新区)的土地出让公告方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三)严禁违规设定前置或后置条件。各县(市、区)在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时,一律不得设定前置条件,也不得设定要求竞买人竞得土地使用权后,所建的项目必须达到特定档次(标准)、规模,并经营某种业态或引入非特定的品牌企业入驻等后置条件。工业项目用地可以设定产业类型、投资规模、投入产出、环保要求、建设标准和竞买人资格等准入条件。(四)严格出让方案审查。各县(市、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应对拟出让土地的出让方案进行严格的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发布公告实施出让。审查内容应包含:1、竞买人取得竞买资格(资质)的条件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有关政策法规,是否违规设定竞买的前后置条件;2、出让宗地是否为“净地”出让;拟“毛地”出让的地块是否属于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并具备相应的出让条件;3、拟出让宗地及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列入最新年本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或《禁止用地项目目录》;4、拟约定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土地交付期限、项目开工和竣工期限是否符合规定;5、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是否符合规定;6、出让宗地的面积是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或项目用地最高限额;7、拟出让宗地正常的土地市场价格、出让起始价或底价是否经专业评估、集体研究;8、与竞买人竞买资格(资质)和土地使用条件有关的其他实体内容是否符合政策法规。(五)加强动态监管。市国土资源局要建立土地出让公告违规预警和查处制度,充分运用网络监管平台,加强对各类土地出让公告的动态监管,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出让土地的,应及时责令暂停出让活动,依法限期纠正。四、进一步规范供地程序(一)划拨供地程序1、确定拟划拨宗地。根据拟划拨土地的用途、建设规模、土地使用标准、达标要求等,由申请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征求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意见,拟定土地使用方案,提交土地管理委员会召开用地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土地使用方案包括:拟划拨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面积、建设内容、土地使用条件、建设期限等。2、办理相关手续。县(市、区)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按照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的意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3、划拨前公示。拟划拨宗地在报政府批准供地前应在福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上进行批前公示。4、批准划拨方案。划拨方案报政府批准。5、核发《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方案经批准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申请用地单位核发《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6、实施项目建设,办理土地登记。(二)出让供地程序1、确定拟出让宗地,确定供地方式。按照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时序安排,科学确定拟出让地块,根据出让地块的土地用途确定供地方式。2、确定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规划指标及其他建设要求。3、组织地价评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进行地价评估。经中介机构评估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须按规定备案并取得电子备案号后方可采纳。4、拟定出让方案。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发改、规划、住建、环保等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加价幅度、出让金缴纳时间、建设期限、是否设定保留价及保留价的设定程序等。拟定的出让方案提交土地管理委员会召开用地联席会议和地价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的意见,形成正式出让方案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5、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出让公告。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经批准的出让方案,组织编制出让文件。出让公告应同时在当地媒体、中国土地市场网、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系统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上发布。6、实施公开出让。各县(市、区)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土地出让网上公开制度的要求组织实施公开出让。采取挂牌(包括挂牌转为拍卖)方式出让的,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公开出让和网络在线交易,采取拍卖方式的,可组织现场拍卖会。7、公示出让结果。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系统和门户网站公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8、签订出让合同。竞得人依据《成交确认书》约定要求,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9、缴交土地出让金,交付土地,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竞得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在竞得人全额缴清地价款后按挂牌文件和出让合同的约定,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10、办理土地登记。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取得土地使用权。五、切实加强土地供后监管(一)严格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县(市、区)不得违规设立“过渡户”,“坐支”出让金,或者违规使用出让金,不得擅自减免或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出让金。不得直接委托企业出资对出让前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进行一级开发,约定出让后返还投资,并对土地出让收益或溢价进行分成。(二)加大土地出让金征收力度。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必须全程跟踪监督受让方严格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支付土地出让金,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应按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对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应及时依法解除出让合同,没收合同定金。未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的,不得提前颁发或按已缴纳部分金额分期分批分割颁发《不动产权证》,不得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等手续。(三)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必须全程跟踪监督用地单位严格按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工期限、土地用途和建筑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履行开发建设义务,严格执行开竣工申报制度,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及时对已供土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条件执行等情况进行实地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及时纠正整改,对构成闲置土地的,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查处到位。(四)规范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变更程序。土地出让后,不得随意改变批准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符合规定需变更的,应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专家论证、公示(或听证)等规划修改程序,由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对经批准改变规划条件的,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差价。南平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26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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