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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南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南委编办〔2015〕207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6年10月21日起市本级中心城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按照《中共南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南委编办〔2015〕207号)精神,设立南平市不动产登记局,作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水域滩涂渔业养殖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设立南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全市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务性、技术性、辅助性工作,负责市本级中心城区国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职责。二、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受理范围不动产登记受理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构筑物所有权、地役权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业务。林地、林权登记暂由延平区林业局负责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暂由延平区农业局负责办理,待过渡期结束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另行公告)。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办理时间自2016年10月21日起,南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窗口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因业务交接需要,2016年10月8日起至10月20日止,南平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办证窗口和南平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服务中心暂停受理各类土地、房产等登记业务,因此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四、原有证书效力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后,原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如:《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不动产登记证明(如:《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等)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五、不予登记情形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登记:(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六、不动产登记办理地点及其他事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点设于南平市滨江中路569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证大厅(原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服务中心办证大厅)。咨询电话:0599-8839281,0599-8839282特此通告南平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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