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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在职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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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5日 政策文号:南政办〔2014〕157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鉴于我市城镇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比例与我省周边设区市相比偏高的实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省上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从2015年起,适当调低城镇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比例,其中40周岁(含)以下在职职工按缴费基数的2.8%划拨,40周岁以上至退休年龄段的在职职工按缴费基数的3.2%划拨,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划拨比例不变。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市委办公室、市委各部门,南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南平市委员会。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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