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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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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南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2012年1月18日南平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12年1月18日南平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南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南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二、市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级(设区市)国家行政机关。在中共南平市委的领导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三、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执行市委的决议、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四、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十、市长外出期间,可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十一、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十二、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十三、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本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十四、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健全信用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十五、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十六、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策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十八、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市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要事项,在提交市委决策、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或市政府作出决定前,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充分讨论。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基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与相关部门及县(市、区)充分协商,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进行风险评估,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听证制度》,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二十、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市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并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制发,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二十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按条例规定及时公布。二十八、要健全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政府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同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办理情况。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和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效能建设,简政放权,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审批事项管理,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单位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三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党性观念,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第九章会议制度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定和工作部署;(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四)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讨论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市领导同志或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决定市政府贯彻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三)审议市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草案;(四)分析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研究对策措施;(五)讨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投资建设有关事项;(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七)讨论需要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和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市领导同志或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四十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处理市政府重要工作。市长、副市长按工作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需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四十二、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的,提请分管副市长协调或由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并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市长因其他事务不能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一般应于会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四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的,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在会前提出。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按工作分工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专题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经委托召开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同意后形成备忘录。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和重大决策、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必须坚决执行,认真办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有明确办理期限的,应按期办结并书面报告;未明确办理期限的,应及时反馈或每季度报告一次办理情况,年终书面综合报告。需要两个以上单位联办的,主办单位要切实负责,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推动落实,贯彻落实情况由主办单位负责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上述督查事项的落实,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市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现场办公会议议定事项,市政府督查室列出督办目录,按要求汇总报告进展情况,相关部门单位要跟踪落实并及时反馈。四十五、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遵守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管理制度,各部门一般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控制,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第十章公文审批四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积极配合,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等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四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送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签名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明确意见并签名。四十八、市政府发布的决定或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及人事任免通知等文件由市长签署。四十九、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由市长或按工作分工由副市长签发;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经有关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编制、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有关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报送省政府各部门的公文,按工作分工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市政府报送省政府的公文,由市长签发。五十、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或涉及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按市政府公文发文送审程序办理;系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按工作分工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签发;涉及工作分工交叉的,经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或会签后,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注重实效,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一般不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加快推进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建设,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属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其他部门或各县(市、区)政府应当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直接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需要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须经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市政府组成部门发文;文中应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各部门对确需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的事项,上报时,须提出明确要求并说明理由。第十一章纪律和作风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五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各部门收到省政府各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参加培训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和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实情,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当地负责人不到交界处迎送。一律实行工作餐制度。市政府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应从严掌握。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五十八、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各种庆典、照相、剪彩、首发首映式等礼仪性活动。一般不为部门和下级的会议活动等题词,因特殊需要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五十九、市政府、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遇到重大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时,主要领导要在岗指挥,分管领导要在第一时间内赴现场组织处置。特别是抗灾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时,要做到快速反应,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协调有力,高效有序开展工作。国家规定的长假期间,政府主要领导要安排轮流值班。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政府组成部门的正职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县(市、区)长离开南平辖区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副秘书长、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领导离开南平辖区或休假,需提前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主题词:行政事务规定通知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委各部门,南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南平市委员会。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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