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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南平市关闭企业清算组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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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9日 政策文号:南政办〔2010〕165号 有效性:有效
南政办〔2010〕165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南平市关闭企业清算组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由市国资委牵头制定的《南平市关闭企业清算组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南平市关闭企业清算组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南平市国资委(二○一○年十月)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关闭企业清算组资金收支的监督管理,规范关闭企业清算组资金的使用,确保每个环节依法运作,规范透明,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关闭清算组。第三条规范关闭企业清算组帐户的统一管理。(一)关闭清算组在银行开设的结算帐户,统一集中在该关闭清算组的主管部门(公司)或集团公司,实行收支统管。清算组指定一名报帐员,对每月发生的费用,由报帐员到该关闭清算组的主管部门(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管理人审核、报销。(二)关闭清算企业产生的各项收益,必须全额缴入关闭清算组的主管部门(公司)或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的帐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隐匿、截留、坐支、挪用。(三)关闭清算组开支严格按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每年一月份编制当年的开支预算,向主管部门(公司)或集团公司报批。零星开支必须由关闭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审批、同意,方能报销。对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在关闭清算组负责人审核的基础上,必须报主管部门领导批准,杜绝财务开支的随意性。第四条关闭清算支付的费用包括:(一)关闭清算企业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二)关闭清算企业留守、聘用人员的工资;(三)关闭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四)为关闭清算提供中介服务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拍卖佣金和律师代理费用;(五)债权人会议费用;(六)关闭清算企业案件诉讼费用;(七)关闭清算企业清收债权差旅费;(八)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清算程序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九)清算结束后档案的管理费用;(十)其它相关费用。第五条关闭清算企业留守、聘用人员及其工资标准由清算组提出方案,经关闭清算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审核后,报国资委(只限国资委系统)审批。第六条清算组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收支情况制作财务报表报国资委(只限国资委系统)或关闭清算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并在企业张榜公布。第七条市国资委和关闭清算企业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关闭清算组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清算组的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核查。第八条关闭清算程序终结后,企业的帐册文书等卷宗材料由清算组移交当地档案部门,按国家规定妥善保管。第九条市监察机关、国资委、审计局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加大对关闭清算组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力度。第十条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主题词:经济管理国有资产资金管理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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