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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度市直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30日 政策文号:南政办〔2008〕145号 有效性:有效
南政办〔2008〕145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市直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福建省市县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的通知》(闽政办〔2008〕1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2008年度南平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市政府拟于2009年1月组织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将在全市通报。附件:《2008年度市直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细化表》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2008年度市直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细化表一、共性考核(100分)考核项目指标内容年度考核指标细化考核责任单位(一)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情况(10分)根据国家核定的减排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事求是反映我市及有关县(市、区)二氧化硫排放量增减情况,对减排的重视程度、工作推进力度、项目进展成效,以及当地减排工作对全省减排工作的贡献情况。1.计划指标完成情况(4分)2.年度减排量贡献率(2分)3.工作重视程度、调度制度执行、档案台帐基础工作情况(2分)4.减排项目完成情况(2分)1.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同时考核年度计划百分比和五年平均削减目标百分比。年度计划和五年平均削减目标均完成的,得4分;年度计划和五年平均削减目标均未完成的,得0分;年度计划或五年平均削减目标中仅有一项完成的,有减排任务的设区市得2.5分,无减排任务的设区市得1.5分。2.年度减排量贡献率以实际减排量最大的设区市为满分,其余设区市按减排量占满分减排量的比率得分。3.工作重视程度、调度制度执行、档案台帐基础工作情况4.减排项目完成情况(1)火电厂(全口径)未按省政府《减排实施意见》、《2008年减排工作意见》要求完成脱硫工程或在线监控安装联网的,每个项目扣减0.2分;(2)工程减排项目未能如期完成的,每个项目扣减0.05分;(3)减排项目出现因工作不到位、督促不得力,导致减排量未能达到预计目标的,每个项目扣减0.05分。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责任科室:污控科)(二)化学需氧量控制情况(10分)根据国家核定的减排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事求是反映我市及各县(市、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增减情况,对减排的重视程度、工作推进力度、项目进展成效,以及当地减排工作对全省减排工作的贡献情况。1.计划指标完成情况(4分)2.年度减排量贡献率(2分)3.工作重视程度、调度制度执行、档案台帐基础工作情况(2分)4.减排项目完成情况(2分)1.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同时考核年度计划百分比和五年平均削减目标百分比。年度计划和五年平均削减目标均完成的,得4分;年度计划和五年平均削减目标均未完成的,得0分;年度计划或五年平均削减目标中仅有一项完成的,有减排任务的设区市得2.5分,无减排任务的设区市得1.5分。2.年度减排量贡献率以实际减排量最大的设区市为满分,其余设区市按减排量占满分减排量的比率得分。3.工作重视程度、调度制度执行、档案台帐基础工作情况领导重视程度占0.5分,机构运作情况占0.5分,调度制度执行情况占0.5分,档案台帐基础工作情况占0.5分,根据全省全年减排工作实际开展情况,以工作情况最好的设区市为满分,其余设区市对照酌情扣减。4.减排项目完成情况(1)污水处理厂未按省政府《实施意见》、《2008年减排工作意见》要求如期投运或完成管网配套的,每个项目扣减0.2分;(2)工程减排项目未能如期完成的,每个项目扣减0.05分;(3)减排项目出现因工作不到位、督促不得力,导致减排量未能达到预计目标的,每个项目扣减0.05分。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责任科室:污控科)(三)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10分)1.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5分)(1)按规定完成生活污水处理年度目标任务的,得2分;负荷率达50%的,得1分。按闽政办[2008]183号文要求,邵武,建阳、建瓯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今年要投运;按南政办[2008]130号要求,武夷山市要完成3公里的管网建设,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等五个县生活污水处理厂今年必须动工,明年完成并投入使用。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对口联系科室:污控科)(2)已开征污水处理费,且实际收费标准达到规定要求的,得1分;已开征但未达到规定标准要求的,不得分;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扣1分。已出台经物价部门审批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文件,且实际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吨。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提供收费票据证明。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对口联系科室:污控科)(3)按规定完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工作,且稳定达标排放的,得1分。按闽政办[2007]183号文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与省环保局联网,污水处理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市建设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备注:未取得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合格证书的,扣1分;未按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合同及时支付污水处理运营费用的,扣1分。有关单位应提供《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合格证书》及运营费用付费材料。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对口联系科室:污控科)2.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5分)(1)按规定完成生活垃圾处理年度目标任务的,得3分。按闽政办[2007]183号文要求,邵武、武夷山、建瓯、建阳等四座垃圾处理场建成投产。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对口联系科室:污控科)(2)已开征垃圾处理费,且收费标准达到规定要求的,得1分;已开征但未达到规定标准要求的,不得分;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扣1分。已出台经物价部门审批的垃圾处理费征收文件,且收费标准不低于9元/(户•月)。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提供收费票据证明。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对口联系科室:污控科)(3)按规定完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工作,且稳定达标排放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按闽政办[2007]183号文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与省环保局联网,垃圾填埋场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03)》,垃圾焚烧厂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要求。市环保局、市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备注:未按规定完成环卫专项规划编制的,扣1分;生活垃圾采取焚烧发电方式处理的,加2分。已完成环卫专项规划编制,并经过当地政府批准。垃圾焚烧发电厂已开始建设或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方可加分。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对口联系科室:污控科)(四)“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开展情况(10分)1.完成任务情况(5分)按规定完成“农村家园清洁行动”任务的,得5分,其中乡镇得3分,村庄得2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乡镇计分公式X/Y×3分(X为完成数,Y为应完成数),村庄计分公式X/Y×2分(X为完成数,Y为应完成数)。按省“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到设区市的2008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进行检查。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对口联系科室:监督科)2.巡查工作情况(3分)(1)我市全年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巡查工作达4次以上的,且有记录可查的,得0.5分;县(市、区)全年开展巡查工作达12次以上的,且有记录可查的,得0.5分;有20%以上县(市、区)未完成巡查任务的,不得分。现场检查核实,查阅有关资料。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对口联系科室:监督科)(2)省、市级巡查整改通知书反馈率达到100%的,得1分;反馈率低于90%的,得0.5分;低于80%的,不得分。(3)县(市、区)域内乡镇垃圾在一年内没有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的,得1分,曝光一次扣0.2分,扣分不超过1分。3.出台政策情况(2分)加大我市配套资金的投入、有出台扶持政策的,得1分;设区市确定示范路段河段并已对外公布的,得0.5分;设区市出台资金配套政策的县(市、区)达80%以上的,得0.5分。现场检查核实,查阅有关资料。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对口联系科室:监督科)(五)工业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处置情况(10分)1.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率(4分)(1)我市及县(市、区)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日常监测达标情况(1分)根据国家对监督性监测工作的要求,按照省监测站对国控重点污染源、省控重点污染源日常监督性监测计划安排,我市各级环境监测站对国控、省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达标率为100%得1分;100%>达标率≥90%的得0.5分;90%以下不得分。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责任科室:污控科、市环境监测站、市环境监察支队)(2)省监测站随机抽测达标情况(2分)由省监测站确定对各设区市的抽测企业数,在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中随机抽测,被抽测企业全部达标(按监督性监测要求)的得2分,否则按达标企业占抽查企业比例得分。(3)日常稽查核查达标情况(1分)(3)环境监察总队日常稽查核查或突出检查,发现企业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排污不达标的,1个企业(全年累计)扣0.5分,2个及2个以上企业(全年累计)不得分。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情况(2分)列入安装计划的排污单位按时完成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和定期比对监测的,得2分。根据省环保局下达的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年度计划要求,全部按时完成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和定期比对监测的,得2分;否则按完成的比例得分。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3.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情况(4分)(1)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建设情况(2分)当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成并投入运行,且领取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含临时许可证)的,得2分;当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成,但未领取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含临时许可证)的,得1分;本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未建成的,不得分。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责任科室:污控科)(2)危险废物处置情况(1分)随机检查,发现有企业未按规定处置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分不超过1分。1.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建设符合标准的专门设施和场所,妥善保存危险废物并设立标示牌,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处置或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理处置。2.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进行处置。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责任科室:污控科)(3)随机检查4家医疗机构,发现未按规定处置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分不超过1分。1.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能覆盖到的各地医疗机构,必须做到:(1)医疗废物院内收集符合要求;(2)医疗废物暂存点符合要求;(3)医疗废物院内交接登记符合要求;(4)与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交接登记符合要求;(5)院内外交接的医疗废物重量相符。2.医疗处置单位未能覆盖到的医疗机构,必须做到:(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对口联系科室:污控科)(六)空气和水环境质量情况(10分)1.城市环境空气质量(4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每年二级以上天数达到90%以上的(即实际达标天数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天数之比为100%),得4分;百分率≤60%时,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60)/40×4分(X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年实际达标天数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数之百分比,单位:%)。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度考核指标的根据是各设区市市长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注:1.空气质量考核应以每个城市为单位,不能将设区市和县级市合在一起;2.计算公式仅适用于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城市。3.尚未建有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县(市)按城考办法考核。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环境监测站)2.流域水环境质量(4分)流域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每年达到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要求(即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比为100%)的,得4分;百分率≤60%的,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60)/40×该项满分值(X为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百分比,单位:%)。流域水环境质量年度考核指标的根据是各设区市市长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注:1.计算公式=为权重,计算方法=第i个流域考核断面数(国控、省控断面)/该城市考核流域断面总数,只考核1条流域的城市权重为1。X为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百分比,单位:%。当X≥100%时得4分;X≤60%时不得分。2.厦门流域水环境考核员筜湖水环境质量;3.九龙江河口水环境质量归漳州流域水环境考核。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环境监测站)3.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2分)(1)市区燃用柴油公交车尾气排放达标率在2008年底前达到100%的,得1分。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结合日常监测工作进行现场检查,随机抽测各设区市5辆市区燃用柴油公交车。市交警队、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责任科室:污控科、市环境监测站)(2)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指在经省级环保部门委托的检测站进行年检的机动车数占机动车注册登记数的百分比。开展机动车环保年检委托,且达到年度控制目标的,得1分;其余按公式计分:X/Y×1分(X为实际检测率,Y为年度目标检测率)。未开展环保年检委托的,不得分。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年度控制目标60%(含)。(七)饮用水源保护情况(10分)1.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环境质量(2分)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每年达到目标责任书规定要求(即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比为100%)的,得2分;百分率≤80%的,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80)/20×2分(X为饮用水源水质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百分比,单位:%。)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年度考核指标的根据是各设区市市长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注:达标率按达标水量考核。市建设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环境监测站)2.饮用水源保护为民办实事项目(6分)按省办实事实施方案的要求,设区市制定实施计划的,得1分;配套资金落实的,得1分;年度任务完成的,得4分。根据闽环保水〔2008〕17号文要求考核。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责任科室:污控科)3.建设项目拆除关闭情况(2分)按规定完成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拆除、关闭任务的,得2分。现场检查考核。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八)建设项目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实情况(10分)1.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情况(4分)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环保法律、法规、程序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项目审批。1.所审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做到布局合理,得2分。2.项目在施工期和营运期间,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和节能减排要求,得2分。3.未执行有关环境管理规定,出现未环评先动工情况,该项分值全扣。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责任科室:监督科)2.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情况(3分)1.每个设区市创建3个以上省级(或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得2分。2.每个设区市创建1个以上省级(或国家级)生态村得1分。查阅有关资料,完成省级验收可得分。完成任务的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责任科室:监督科)3.矿山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3分)通过随机检查,发现矿山企业未按审核认可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完成年度治理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扣分不超过4分。明查暗访、随机检查4家企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对口联系科室:监督科)(九)环境监管情况(10分)1.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建设情况(2分)(1)按规定完成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得0.5分。设区市已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得0.1分;县(市、区)已修订应急预案的,得0.2分;列入省(市)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已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得0.2分。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责任科室:污控科)(2)设区市建立市级重点企业名单的,得0.5分。现场检查核实。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3)设区市建立电子地图的,得0.5分。现场检查核实。市环保局(责任科室:监察支队、信息中心)(4)按规定完成应急监测设备配备和应急物资的,得0.5分。各设区市应配备应急监测设备、防护设备和应急物资,未配备的不得分。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环境监测站)备注:辖区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后,未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处理的,每发生一起扣3分;未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根据省应急预案要求现场检查核实。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2.环保专项经费落实情况(2分)主要污染物减排、污染源普查等专项经费得到落实,并能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得2分;违规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扣2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与主要污染物减排有关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重点减排项目,并能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得1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污染源普查,并能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得1分。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对口联系科室:法规科)3.环境监测监控系统、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情况(6分)(1)按规定完成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分中心建设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设区市按照国家《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暂行)》要求,完成监测监控分中心硬件配置,8月30日前与省监测监控中心联网,并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的(有记录可查),得2分;10月30日前联网的,得1分。市环保局(责任单位:环境监控分中心)(2)未按规定完成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的,扣2分。按照省里的规定,南平按规定建成水质自动监测站并投入正常运行。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环境监测站)(3)环境监测站按计划完成年度“省级以上资质认定(含计量认证)验收”建设工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南平市、邵武市、建阳市、武夷山市、建瓯市、顺昌县等六个环境监测站按时通过计量认证复审。光泽县、浦城县、松溪县、政和县等四个环境监测站要通过省级资质认定(含计量认证)。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环境监测站)(4)环境监察机构按计划完成年度“省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建设工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按计划完成南平市、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市等五个环境监察机构通过省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现场检查。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5)环境监测站未按计划完成年度“省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建设工作的,扣1分。南平市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级标准化验收。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环境监测站)备注:1.未按要求完成查处国家、省挂牌督办环境案件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2.因违法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因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每发生一起扣分2分。以上两项扣分不超过6分。对省环保局移送的环境污染事件,当地政府未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对口联系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十)公众对本区域的环境评价情况(10分)通过随机测评方式,了解公众对当地环境的满意程度,满意率达到80%以上的,得10分;满意率≤50%的,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50)/30×10分(X为实际满意率,单位:%。)按省统计局的统计规范方式测评。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对口联系科室:法规科)二、专项考核内容考核项目具体指标项目指标内容年度考核指标细化考核责任单位(一)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30分)1.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15分)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3分,扣分不超过15分。明查暗访、随机检查禁建区划定后禁建区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划定前建设的治理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检查5处)。市畜牧水产局、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对口联系科室:污控科)2.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15分)。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3分,扣分不超过15分。明查暗访、随机检查禁建区外5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备注:未按规定完成畜禽养殖发展或污染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各扣1分。现场检查核实。市畜牧水产局(市环保局对口联系科室:污控科)(二)有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治情况(30分)16.浦城县氟化工企业污染整治情况(10分)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明查暗访、随机检查5家企业。浦城县政府、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17.顺昌县富文工矿区、氟化工企业污染整治情况(10分)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明查暗访、随机检查5家企业。顺昌县政府、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18.延平区南坪溪流域(太平镇)畜禽养殖场治理情况(10分)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分不超过10分。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南坪溪流域(太平镇)5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延平区政府、市畜牧水产局、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对口联系科室:污控科)主题词:环保指标考核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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