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06日
有效性:有效
南政办〔2008〕133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8〕11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推进平安南平建设,经市政府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一、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机制(一)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县、乡政府日常重要工作内容,并从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政府分管领导要负责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上新水平,取得成效。(二)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议事制度、日常工作制度、督促检查制度和考核制度,县、乡政府和村委会要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促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高效有序开展。(三)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县(市、区)长、乡(镇)长、村主任安全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书,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抓落实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四)加强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建设。各乡(镇)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辖区交通安全例会,分析交通安全形势,研究对策,抓好工作落实。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每季度要牵头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对乡(镇)、村道路交通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经常性地开展以整顿机动车无牌无证上路、报废车辆上路、酒后驾驶、非客运车辆载客、客运车辆超载、摩托车超载及货运、低速汽车超载或滥载、拖拉机载人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五)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员的配备。各地要建立完善村级道路交通安全员的配备、管理和奖惩制度,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要求每个建制村配备一名村级道路交通安全员,人员可由综治员、治保主任或民兵营(连)长兼任,由各地根据财力可能,每月给予适当补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六)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调研。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调研工作,及时发现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和措施,逐步进行整改,努力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七)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专报制度。村级交通安全员要全面掌握本村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建立本村车辆及驾驶员台帐,每月向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农村公安派出所汇报本村交通安全情况;各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向县(市、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辖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情况;县、乡两级政府要制订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落实责任单位,半年一次向上级政府报告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二、完善农村公路网络,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一)扩大农村公路建设投融资渠道。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建立政府投资为主、村民自筹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机制。要继续推进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推行“安保工程”,按照镇村布局规划要求,不断完善镇村道路网络。(二)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物理隔离设施等安全防护设置,提高农村道路的通行条件。在新建、改建道路过程中,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农村公路技术规范及《福建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安保项目建设必须落实“三同时”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设计审核关和竣工验收关。对已建成通车的农村公路(含桥梁)安全防护设施,要组织全面检查,对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未达到农村公路等级要求的,分轻重缓急,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逐步设置到位。(三)重点排查整治公路隐患路段。公安交警、安监、交通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对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进行集中排查整治,重点增设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下坡路段的警告标志,完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等禁令标志的设置,对重要路段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对不能及时设置和完善标志标线的路段,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对排查出临水、临崖、高落差等危险和事故多发的农村公路路段,尤其是通行客运车辆的路段,要加大资金投入,多策并举,抓紧整改,对短期内不能完成整治的路段,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控制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四)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和交通部门要按照《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要求,强化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目标责任和检查、考核、奖惩机制,并根据实际需要,每年统筹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开支。三、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提高农村客运的通达率和覆盖面(一)大力扶持农村客运事业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扶持农村地区客运交通事业发展,认真规划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逐步把公交线路延伸到符合通行标准的乡(镇)、村。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客运收费标准,制订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适当减免农村客运车辆附加费、运管费、养路费等相关费用,减轻农村客运经营者负担。(二)引导农村客运进行公司化改革。交通部门要积极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开展公司化、公交化经营改革,着力调整运力结构,合理搭配不同客流量班线的开行线路和班次,不断提高农村客运的通达率和覆盖面;对客流量小的线路,可采取灵活的片区经营、流动发车、循环运营等方式,对新开行的客运线路,可视情况采取开行隔日班、周末班、长假班、赶集班车等,提高车辆的实载率。(三)引导适合农村客运的车辆进入市场。交通部门要鼓励发展适合农村客运特点及市场需求的高效低耗型客车,引导经营者选择适合山区农村客运经营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逐步提高农村客运市场的车辆档次、舒适性和安全性。公安交警、交通和农机等部门要经常性地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打击农村道路低速载客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法载客行为,净化农村客运市场。(四)加快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建设。各级政府要保障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建设用地的需要,规划、交通、国土、建设等部门要简化立项、建设、用地等审批程序,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交通部门要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提高建设补助标准,认真抓好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的建设和建后管理工作,促其长久发挥效益。四、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一)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整治。各地要定期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情况分析会,找准重点违法行为以及事故多发的重点路段、时段,分阶段、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公安、交通、安监、建设、农机、工商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每年不少于四次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依法打击农村道路上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交通公路、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对在农村道路占道设摊、堆放杂物和晒粮打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以及人为破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纠。教育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建立完善相关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深入开展校车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的管理,严禁拖拉机非法从事客运,对外挂机动车、拖拉机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执行检验规定,引导其回迁落户,对不符合我省注册登记规定的外挂拖拉机要开展联合整治,促使其回原籍地使用。公安机关要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能警务机制,优化警力资源配备,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专业力量,及时聘用交通协管员,将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能延伸到农村道路。(二)推进农村公安派出所协管步伐。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协管工作职责,并确定一名副所长负责抓该项工作,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工作目标:每月召开一次村级安全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每半年进行一次交通安全管理业务知识辅导,每年一次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评;深入辖区中小学校上交通安全大课不少于10场;民警入户宣传交通安全常识,全年受教育村民(不包括学生)不少于10000人。工作内容: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强化源头管理,通报事故隐患,维护通行秩序,设立违法受理窗口,落实联席会议制度等。设施条件: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有一间交通管理办公室,有一套完整的电脑信息管理台账,有一套交通管理内业资料,有一套含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内容的交通管理上墙资料,有一套路面交通巡逻的执勤装备。(三)落实墟日管理制度。各乡(镇)政府要认真落实节假日、墟日等特殊时段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安排领导干部值班,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到现场对营运客车超载、非营运车辆非法载客及摩托车违章载人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纠,从源头上严把交通安全关,把交通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四)完善农村事故急救网络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以卫生部门为主导,由公安、交通、农机部门及保险、紧急救援机构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联动机制,提高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网络化程度和救治水平,确保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及伤员救治高效快速。五、完善宣传体系,建立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一)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台帐,制发交通安全宣传资料。要借助“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的平台,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村(学校)”、“送法下乡”等活动,切实做到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不断增强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二)加强重点群体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基本常识等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教育部门要在学生中开展以“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制订中小学校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教育计划,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学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课程,并将安全教育情况纳入学生个人鉴定和教师业绩考评内容。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指导,编制辖区内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作为交通安全宣传和培训资料,并通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不断推进共建交通安全村、厂、校等载体建设。交通部门要对车站、公路收费站等人员流动性大的密集场所,认真组织实施以“综合治理,保障平安”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农机部门要建立机动车(拖拉机)、驾驶人交通事故、超限超载和交通违法等信息台帐,定期予以曝光,并加强对拖拉机、农用变型运输车驾驶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六、强化监督考核,严格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一)强化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农村道路预防交通事故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各地每季度要组织开展一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要及时通报,并定人定期进行整改。各相关部门要定期对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认真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二)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各地要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绩效考评体系。要认真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工作;对职能部门出现监管不力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强化责任倒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对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各级监察机关、各相关部门的督察人员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二○○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