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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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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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南政办〔202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加强新时代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意见》(闽委发〔2019〕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0〕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系列重要论述精神,特别要深刻领会《<福州古厝>序》的精神内涵,充分认识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扛起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政治责任、历史责任和法律责任,依法依规做好保护工作,坚决制止破坏行为。二、严格落实保护措施(一)加快历史文化遗产普查认定公布。按照职能分工和法定程序,结合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资料和原有历史建筑普查线索,推动历史文化遗产普查,根据普查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分类推荐或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重点区域推荐或认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对迟迟不认定公布、不申报的,由市直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约谈所在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负责人,督促限期整改并通报。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现存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工作;完成已公布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对已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要设立标志牌,完成中心城区、县(市、区)、重点集镇等城乡建筑风貌规划;完成所有已公布历史建筑的测绘建档工作。1、不可移动文物。由县(市、区)文旅(文物)主管部门开展补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法定程序认定公布。2、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由县(市、区)风貌主管部门会同文旅(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普查、核实及认定等工作,在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其中延平区、建阳区在普查、核实及认定后,提交市风貌办复核后以市政府名义公布。3、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由县(市、区)政府组织文旅(文物)、风貌等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推荐名单,以当地人民政府名义报省住建厅、文旅厅,其中延平区、建阳区须由市风貌办复核后,以市政府名义报送。4、传统村落。由县(市、区)政府组织风貌、文旅(文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提出建议名单上报市风貌办,由市风貌办会同文旅(文物)、财政等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直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文旅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财政局(二)落实历史文化保护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履行主体责任,乡镇(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巡查、报告、劝阻、线索提供等工作;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履行监管职责;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人负维护修缮责任;国有的由使用人负责,非国有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不具备能力的,由县(市、区)政府负责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建设用地指标统筹力度,对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影响原村(居)民生产生活或者导致其权益受损的,应依法通过协商,采用征收安置、住房保障、宅基地置换、适当经济补偿等方式妥善安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文旅局、住建局、城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三)建立历史文化遗产先普查后征收制度。建立“凡拆必核、凡改必核、凡移必核”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核查机制,在实施旧城改造、项目建设和开展征地拆迁前,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对改造或建设区域内50年以上的建筑进行普查甄别和认定公布,开展文化资源评估论证,提出文化遗产和风貌保护措施,并作为作出征收决定的要件,未开展普查等工作的,征迁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作出房屋征迁决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费用应纳入片区开发(经营性土地出让)或项目建设成本;在房屋原址拆旧翻新(含改造)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应对拟拆除(改造)房屋进行核查,对50年以上的应组织论证并提出具体保护措施后再审批。论证成果及保护措施报当地风貌主管部门及文旅(文物)部门备案留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文旅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四)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控机制。县、乡二级政府要编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矢量数据库,实现信息互通共存,并完善建设项目多部门联审机制;市直有关单位要提前介入,做好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管理,确保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落实到位。1、在城乡建设尤其是涉及成片开发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听取文旅(文物)、建筑风貌主管部门和保护专业机构意见,将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2、对建设项目涉及历史文化保护资源的,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或者核发建设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时,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将保护要求纳入规划条件。3、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需要将相关主管部门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单位。4、对中心市区等属于市级管辖及审批权限的区域,由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照上述流程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文旅局、住建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五)建立专家技术审查机制。加快完善市县二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名录和工作制度,并做好与省上衔接,在开展历史文化遗产普查认定、保护规划技术评审、保护传承和环境整治提升项目方案等审查时,省级库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其余专家可从市、县二级专家库中选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文旅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六)建立定期评估监测机制。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对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于每年1月上旬向市风貌办、文旅(文物)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监测报告,同时通过县级政府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直有关部门要定期联合开展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检查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向所在县(市、区)政府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并反馈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文旅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七)建立传统构件回收利用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在推进建设项目征迁时,应督促建设项目业主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现场踏勘,标记有价值的传统构件,并将传统构件分类处置要求列入拆迁发包合同。在拆除后,建设项目业主应组织查验,对传统构材进行妥善分拣、运输、存放、管理。对认定有价值的传统构件要指定专门单位予以回收,用于在当地风貌或风格相近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修缮维护。要及时组织公安、住建、自然资源、文旅(文物)、城管等相关部门,联合严厉打击传统构件偷盗、违法违规贩卖等行为,对破坏历史文化行为形成强大震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公安局、文旅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八)创新活化利用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融入城乡建设发展大局,让传统文化融入现代生活,增强城乡文化底蕴,保护传承历史文脉。通过微改造的“绣花”方式,以小规模、渐进式的节奏,推动历史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历史空间复兴,承担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改善提升城乡人居环境;积极探索出台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功能置换等措施,在确保建筑本体安全前提下,因地制宜多种方式活化利用;加快研究制定资金奖补、优化审批等优惠政策,引进民间资本,以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合理利用;坚持开发利用必要适度原则,注重保护整体风貌,对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商业经营活动要依法实施规范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文旅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九)建立预警退出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濒危历史文化遗产名录及应急处置机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价值不受影响;要结合动态监测机制的落实,探索通过提前预警、临时“摘牌”等方式,责成相关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动态监督管理和整改技术指导。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力,被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列入濒危名单,甚至被认定撤销称号的,根据情节,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城管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三、切实强化工作保障(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南平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领导,副召集人为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成员由市文旅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公安局、工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及时主持召开。(二)强化分工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属地和行业管理责任,认真负责落实好职责范围内工作,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或传统村落由风貌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公布和挂牌保护,古树名木由林业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公布和挂牌保护,文物建筑等文物古迹由文旅(文物)部门组织认定公布和挂牌保护。(三)强化要素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健全管理机构,加强专业技术人才保障,集中专业人员,专门负责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保障工作,每年安排足额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探索建立历史文化“招商”、“认养”机制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利用基金会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四)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履职,强化监管,加强定期检查、跟踪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破坏历史文化遗产问题线索,认真组织甄别,属于职责范围内的,立即督促整改;对保护不力或者决策延误失误,导致历史文化遗产受到损毁的,涉及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等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调查处理。(五)强化典型示范。对在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树立典型模范、凝聚人心,号召和鼓励更多单位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事业。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