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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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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5日 政策文号:南政综〔2017〕77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规定,各县(市、区)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划分了本县域范围内的征地区片,确定了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分地类调整系数。经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意各县(市、区)拟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详见附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在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计费方式和地类调整系数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但不得低于现行补偿标准。三、自2017年3月1日起我市征地补偿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五、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综〔2012〕268号)同时废止。附件:南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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