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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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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南政综〔2011〕10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0〕922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水南街道东坑村集体土地0.6694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供水管道工程2号增压泵站项目。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水南街道东坑村。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水南街道东坑村。被征收集体土地0.6694公顷,地类为菜地0.6075公顷(9.1125亩)、其它农用地(田坎)0.0619公顷(0.9285亩)。1、征收菜地9.1125亩的征地补偿费(828180元)。(1)土地补偿费:3495.53元/亩×9.1125亩×10倍=318530元。(2)安置补助费:3495.53元/亩×9.1125亩×15倍=477796元。(3)青苗补偿费:3495.53元/亩×9.1125亩=31854元。2、征收其他农用地0.0619公顷(0.9285亩)的征地补偿费(共计:84386元)。(1)土地补偿费:3495.53元/亩×0.9285亩×10倍=32456元。(2)安置补助费:3495.53元/亩×0.9285亩×15倍=48684元。(3)青苗补偿费:3495.53元/亩×0.9285亩=3246元。上述两项征地补偿费合计912566元。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1年2月1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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