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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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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4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南平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南平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贯彻《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教育的决定》,奖励在我市教育教学科研实践中取得突出业绩的个人、团体,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提高教学研究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推进我市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和推广价值,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已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改革成果。第三条本市各级各类基础教育、中职教育学校、教育科研机构、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第四条市教育教学成果奖按照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方针,以提高教育质量和注重教育教学实践成果为导向,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评选、奖励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平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等单位领导、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负责全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专业范围内的教育教学成果进行综合评价。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制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实施办法、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市教育教学成果的内容包括教育体制机制改革、课程开发与实施、教学改革、德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考试评价改革、教学研究机制创新、基于新课程的教师教育、教育教学管理、教学资源开发共享、教学手段现代化研究等方面。市教育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实践研究报告及反映研究成果的著书、教学案例等。第七条申请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方向,充分体现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二)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总结提炼教育教学改革的实践经验,突出对教育教学改革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全面客观地反映研究与实践的过程和结果。(三)为近5年来所取得的教育教学领域正在推广运用的研究成果,且成果经过2年以上的实践检验。(四)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要有所突破,有理论和实践价值,具有独创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对加快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有积极的指导、示范、推广和借鉴作用。第八条市教育教学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人民币3万元、1万元、0.5万元。评审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确保奖项质量。每次授予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5项。第九条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第十条市教育教学成果奖依照下列程序申报:(一)市本级所属单位及该单位所属的个人,由该单位筛选后向市教育局申报;(二)其他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申报,由县(市、区)教育局筛选后向市教育局推荐。推荐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评价材料,并根据专家对其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结论提出具体推荐意见。第十一条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专家小组评选出的获奖项目,报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审议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剽窃、侵夺他人教育教学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通报申报者所在单位。在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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