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南政综〔2006〕248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14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认真做好农民工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从我市实际出发,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城乡发展;坚持改革,创新机制,力争用五年时间,基本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健康发展。2、基本原则。一是强化服务,完善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二是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既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又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三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从实际出发,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办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各种问题。四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依靠改革和发展,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1、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一次企业工资增长指导意见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积极探索建立企业人工成本预警预测信息制度,为企业和农民工合理协商确定工资标准提供参考依据。指导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确保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并在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增加职工工资。在调整职工工资水平和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时,不得把农民工排除在外。实行计件工资的,应按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不得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水平。2、切实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时足额以现金形式发放,做到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并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发放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则应提前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农民工,企业应在其完成约定的劳动任务后,即时支付工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积极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落实八小时工作制。用工单位不得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个别特殊情况需安排农民工延长工时或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坚持农民工自愿的原则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对发生克扣或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用工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应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制裁。3、建立并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南平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南政综〔2005〕177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用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南政办〔2003〕94号)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南政办〔2003〕229号)等文件规定,对欠薪企业尤其是对建筑企业进行有效监管,重点对农民工集中的用工单位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控。凡是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都必须在其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对于建设项目,应严格审查资金落实情况,凡不落实的,立项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立项。切实加强建设市场管理,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建筑企业在签订承包合同后15日内,应在建设单位指定的专户存入工程造价2%的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如建筑企业发生工资拖欠,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后,仍不支付的,从工资保证金中列支。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1、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由农民工本人签字才能生效,不得由他人代替。用人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后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和备案手续。要结合开展企业签定劳动合同三年行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等活动,督促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企业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覆盖面达100%,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在企业招聘员工时,要主动介入,积极指导、帮助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各类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合同时,要如实说明情况,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不得扣押证件,不得收取抵押金、风险金等。2、依法规范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任何单位都不得通过签订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来损害农民工权益。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需确定试用期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劳动保障部门要提供劳动合同鉴证服务,推荐相关的劳动合同范本,引导企业及时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劳动合同,应督促劳动关系双方及时补充、修改。劳动保障部门还要会同工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农民工档案管理制度。3、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就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均应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对遇到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农民工,企业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可视实际情况依法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企业如因生产经营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与农民工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四、认真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培训工作1、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与培训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与培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要着力解决当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培训工作多头管理、力量分散问题,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与培训新机制。当前,要整合劳动保障、农办、教育、科技、建设、财政、工会、共青团、妇联、库区等部门和单位的力量,在现有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基础上,组建县(市、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与培训服务机构,将相关人员、经费及场所设施等集中起来,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所有乡镇要根据当地机构设置情况,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依托“三农”服务中心,具体承担辖区内劳动力转移就业与培训业务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各建制村要聘任享受政府津贴的专兼职劳动力信息员,对农村劳动力情况建立台帐,实行动态管理。要通过机制创新,在纵向上,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与培训机构延伸到乡,工作深入到村,形成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实现上下互动;在横向上,整合各相关部门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实现部门联动。2、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按照城乡一体的要求,取消各种针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力争用五年时间,形成我市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市场竞争就业格局。健全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把农民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对农民工求职登记、申请培训、申报鉴定等免费提供“一站式”服务,并免费予以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就业信息服务和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务工地就业、失业登记和统计范围。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3、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坚持项目带动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创造新的就业岗位来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4、推动劳务派遣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有机结合。以用工单位对农村劳动力的有效需求为抓手,以市场化为主要手段,把劳务派遣服务功能延伸到农村,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培训提供服务。建立劳务派遣基地和劳务派遣培训基地,采取灵活的培训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要把技能培训与职业资格证书鉴定结合起来,有组织地把培训后的农村劳动力输送到用工单位,有效提高培训后就业成功率。要多渠道开发劳务派遣就业岗位,拓展劳务派遣规模,完善劳务派遣服务,加大对口派遣力度,做好农村劳动力输入输出双向对接以及培训与派遣就业的衔接。进一步发挥劳务派遣维权的作用,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的农民工要100%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努力做到与其他劳动者“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5、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树立培训促进就业、就业引导培训的理念,根据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中华职教社等组织以及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对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不断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认真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计划”、“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和“就业扶贫工程”。重视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质量,按照不同情况,分类实施培训,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农村退役士兵和其他农村新生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有意愿外出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劳务输出培训,组织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建设,建立公共实训基地,形成转移就业培训网络。逐步做大并重点培养专业性、分行业的大型培训及其连锁机构,鼓励企业与劳务派遣机构、各类培训机构结成用工和培训联盟,建立企业提供就业岗位、学校组织培训的“订单、定向”劳动力培训与转移机制,实现技能培训与转移就业相结合、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相衔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免费培训或培训补助制度,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预算安排。6、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认真实施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各县(市、区)都要办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教育中心(中等职业学校)。各地可利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四级(省、县、乡、村)办学现有设施及网络、媒体等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使农民在家中通过学习掌握职业技能。支持各类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建立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制度,采取政府资助、学校减免学费、半工半读、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在农村普通初中积极推行初二后分流教育和开展“绿色证书”教育。在城镇有条件的普通中学也要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五、稳步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1、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凡符合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矿山、煤炭、采伐、道路施工等行业和企业必须尽快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不得用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不得采取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险种“捆绑”参保的方式。农民工上岗前必须经过有关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有关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2、努力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问题。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实际参保能力,按照“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的原则,对流动性大、收入较低的农民工,可以采取低费率和灵活的缴费与待遇挂钩的大病医疗保险办法,重点解决其进城务工期间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对已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且就业比较稳定的农民工,可直接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并按规定的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对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县(市、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工,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原籍或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3、探索建立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能接续”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探索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为被征地农民、非正式就业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当前,特别要加快推进在非公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对在企业就业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一步完善农民工接续企业养老保险办法,在企业就业的参保对象解除劳动关系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在新单位就业后给予接续,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费。农民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积极鼓励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广泛宣传新颁布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积极鼓励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允许农民工个人自愿选择交纳工资总额1%的失业保险费。督促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失业保险,按工资总额2%及时为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后,本人未交纳工资总额1%失业保险费的,依法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单位和个人都按规定交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工,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若无法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本人愿意可改为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六、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1、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级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财政部门要按学校实际在校生数(含农民工子女)核拨生均公用经费,并对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要在城市教育附加中安排部分经费用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农村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同样免除学杂费。要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贫困的农民工子女就学。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合理调整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享有同等的教育权利。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保证农民工子女在接受教育、入队入团、评优奖励、课外活动等方面做到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维护其在学校的正当权益。对受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2、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保健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对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应积极引导、支持符合政策的农民工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已实施孕产期系统保健管理、儿童保健和孕产妇分娩减免费的县(市、区),农民工欲婚男女青年、孕产妇和儿童享有与城市户籍人员同等权利。各地政府要增加预防保健经费投入,把农民工子女中适龄儿童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各预防接种门诊要对农民工子女中适龄儿童免费接种卡介苗、脊灰糖丸、百白破三联、麻诊、乙肝、乙脑、流脑等7种疫苗。对居住时间累计一个月以上的流动儿童按常住人口管理,建立预防接种卡证。3、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落实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按照农民工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要求,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务工地财政预算,为农民工免费提供《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和避孕药具服务,定期开展孕情环情检查,切实保障流入人口避孕节育措施的有效性,实现流入人口和户籍人口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积极构建社区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平台,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建立社区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服务。加强农民工流出前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议签订和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简化手续,免费为农民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充分发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作用,及时沟通农民工计划生育情况,做好农民工孕情监测、信息沟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加强计生、统计、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整合信息资源,建立相关部门资源共享的人口数据库,实现农民工婚育信息共享。建立农民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流动人口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4、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要对农民工居住场所加强监督管理,保证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企业招用农民工,要多形式多渠道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农民工的居住问题,并改善其生活条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可在依法取得的生活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和廉租房。加强对城乡接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在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居)委员会,建立有统一名称、有办公设备、有工作人员、有经费保障的规范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整合各类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协管队伍,方便对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户的登记、办证,提供免费房屋租赁信息和政策、法律咨询等服务。扩大完善《暂住证》服务功能,使流动人口中的暂住人口凭《暂住证》在生活居住、卫生保健、计划生育、义务教育等服务及经济、政治、文化权益保障方面,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权利。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5、放宽农民工进城落户条件。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城镇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在我市同一城市或城镇连续居住满3年(以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为准),有固定住所、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农民工,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实际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已满3年,本人要求户口迁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实后,准予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的农民工,在我市同一城市或城镇就业并与企事业单位依法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实际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已满3年,本人要求户口迁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实后,准予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派出所,符合立户条件的,准予立户。农民工已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并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被评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被企事业单位聘为中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员、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本人要求户口迁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实后,应准予落户。获得设区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优先准予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七、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1、依法保障农民工享有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要有农民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切实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让农民工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2、依法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充分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农民工承包地,也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对非法侵占或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的土地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工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民工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也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占其收益。3、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坚决停产停业整顿,整改无望的要坚决取缔。要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规定如实向农民工特别是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等,为农民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大宣传,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卫生等方面的规定,规范建筑工地食堂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和发证后的监督工作,保障农民工的食品安全卫生。加强农民工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从事矿山等高危行业主要工种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监管职责,保障农民工因工伤或患职业病能及时获得医疗救助和足额的经济赔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也要依法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4、依法保护女性农民工和未成年农民工的特殊权益。用人单位招用女性农民工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出现性别歧视或提高录用标准。要改善女工的劳动条件,将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内容纳入劳动合同,依法保护女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禁止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工结婚、依法生育的内容,并同等享有晚婚晚育的有关照顾性规定,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未成年农民工,应对其进行规范的健康检查,办理《未成年工登记证》,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5、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在市、县(市、区)两级建立劳动保障执法专门机构,配备和充实人员,改善执法装备。积极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队伍,劳动保障监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特别要严厉查处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及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制裁。对用人单位重大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查处的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积极开展用人单位诚信用工活动,将诚信用工情况作为企业或业主评先、评模、评优的重要依据。建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设立农民工投诉举报中心,公布投诉电话,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投诉举报专查工作,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起的劳动争议,凡能适用简易程序的,都应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确保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的处理不拖拉、不延时,并保证办案质量。对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免交仲裁费预收款。农民工当事人败诉的,酌情减免仲裁费。各地财政要加大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经费的支持力度,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减轻当事人特别是农民工的经济负担。6、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要把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为“五五”普法规划的重点内容,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充分发挥“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作用,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查程序。凡涉及到农民工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案件,可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快速予以办理,及时提供援助。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积极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律师自愿者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人民法院要建立方便快捷的立案机制,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快速立案。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要设立值班法官,便于农民工当事人在工作日以外提出立案申请。对有必要进行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冻结、查封、扣押的保全措施。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依法免交、缓交、减交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7、充分发挥工会等群众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领域,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大力推进农民工集中地区和行业、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创新建会形式和方法,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以及工程项目工会、楼宇工会、市场工会的建立。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各级工会组织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八、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1、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市直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通力协作的工作机制,切实抓好涉及农民工各项政策的落实,帮助农民工解决实际问题,真心实意为农民工搞好服务。2、落实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经费。做好农民工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就业培训、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对农民工实行免费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所需费用,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在现行财政供给渠道中予以安排。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逐步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3、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提高就业、创业能力。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树立维权意识,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农民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工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4、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着力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通过社区将农民工合理地组织起来,增强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正常交往与和谐相处,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在社区居民自治活动中,鼓励农民工积极参与,并给予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地位,落实农民工参与社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5、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各部门的资源,以统计部门为主渠道,探索和建立农民工统计制度,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6、创建关心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舆论监督。对优秀农民工要给予表彰奖励。有关部门要总结推广关心、支持、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二○○六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