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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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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南政综〔2009〕11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08〕541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炉下镇下岚村集体土地0.2237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烟花爆竹仓库项目。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炉下镇下岚村。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炉下镇下岚村。被征收集体土地0.2237公顷,地类为水田0.1752公顷、田埂0.0485公顷。征收水田(田埂)0.2237公顷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合计为109437元。1、土地补偿费:18816元/公顷×0.2237公顷×10倍=42091元。2、安置补助费:18816元/公顷×0.2237公顷×15倍=63137元。3、青苗补偿费:18816元/公顷×0.2237公顷=4209元。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09年1月28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用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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