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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拨用)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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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南政综〔2007〕78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拨用)土地方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06〕574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水南街道办事处八仙村集体土地0.8157公顷、征收延平区夏道镇小鸠村集体土地7.1589公顷、拨用延平区城郊林场国有土地1.1816公顷、拨用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国有建设用地13.6184公顷,合计征收(拨用)土地面积22.7746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拨用)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南平市江南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朱熹路三期工程用地。二、征(拨)土地位置:水南桥南岸,沿闽江经八仙小区至夏道片区。三、被征(拨)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水南街道办事处八仙村,被征收集体土地0.8157公顷(地类为:交通运输用地0.4440公顷、未利用土地0.3717公顷);被征地单位延平区夏道镇小鸠村,被征收集体土地7.1589公顷(地类为:水田0.3287公顷、旱地0.0133公顷、林地0.8714公顷、果园0.084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3.081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7576公顷、未利用土地1.0217公顷);被拨用单位延平区城郊林场,被拨用国有土地1.1816公顷(地类为:林地0.7080公顷、未利用土地0.4736公顷);拨用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国有建设用地13.6184公顷(地类为:水利设施用地1.077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2.5411公顷);合计征收(拨用)土地面积22.7746公顷。(一)被征地单位延平区水南街道办事处八仙村,被征收集体土地0.8157公顷,地类为:交通运输用地0.4440公顷、未利用土地0.3717公顷。1、交通运输用地、未利用土地0.8157公顷,补偿费用21455元。其中:①土地补偿费为:175350元/公顷×15%×0.8157公顷=21455元(二)被征地单位延平区夏道镇小鸠村,被征收集体土地7.1589公顷,地类为:水田0.3287公顷、旱地0.0133公顷、林地0.8714公顷、果园0.084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3.081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7576公顷、未利用土地1.0217公顷。1、水田0.3287公顷,补偿费150230元。其中:①土地补偿费为:17578.5元/公顷×10倍×0.3287公顷=57781元②安置补助费为:17578.5元/公顷×15倍×0.3287公顷=86671元③青苗补偿费为:17578.5元/公顷×1倍×0.3287公顷=5778元2、旱地0.0133公顷,补偿费5188元。其中:①土地补偿费为:15000元/公顷×10倍×0.0133公顷=1995元②安置补助费为:15000元/公顷×15倍×0.0133公顷=2993元③青苗补偿费为:15000元/公顷×1倍×0.0133公顷=200元3、林地0.8714公顷,补偿费118259元。其中:①土地补偿费为:175785元/公顷×40%×0.8714公顷=61272元②安置补助费为:70314元/公顷×50%×0.8714公顷=30636元③林木补偿费为:50400元/公顷×60%×0.8714公顷=26351元4、园地0.0847公顷,补偿费为22557元。其中:①土地补偿费为:175785元/公顷×70%×0.0847公顷=10422元②安置补助费为:13025元/公顷×5倍×0.0847公顷=5516元③地上物补偿费为:13025元/公顷×6倍×0.0847公顷=6619元5、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未利用土地5.8608公顷,补偿费为154538元。其中:①土地补偿费为:175785元/公顷×15%×5.8608公顷=154538元(三)被拨用单位延平区城郊林场,被拨用国有土地1.1816公顷,地类为:林地0.7080公顷、未利用土地0.4736公顷。1、林地0.7080公顷,补偿费96083元。其中:①土地补偿费为:175785元/公顷×40%×0.7080公顷=49782元②安置补助费为:70314元/公顷×50%×0.7080公顷=24891元③林木补偿费为:50400元/公顷×60%×0.7080公顷=21410元2、未利用土地0.4736公顷,补偿费用12488元。其中:①土地补偿费为:175785元/公顷×15%×0.4736公顷=12488元合计征收(拨用)土地补偿费总额为580798元。四、被征收(拨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五、被征收(拨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07年3月30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江南新区服务中心办理用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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